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導讀: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分析一下債權轉讓的主體,通知的時間,通知的方式。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因為,這種債權轉讓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債權人受讓的是權利,如果新債權人通知有效的話,這不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容易導致有人濫用通知權利作弊,從而有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那么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分析一下債權轉讓的主體,通知的時間,通知的方式。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因為,這種債權轉讓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債權人受讓的是權利,如果新債權人通知有效的話,這不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容易導致有人濫用通知權利作弊,從而有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關于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債權轉讓,如合同轉讓、企業合并、分立等,很多人沒有注意到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已取得債權證明銀行,這可能給新的債權人帶來很大的風險和麻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內容,債權人(轉讓人,以下稱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給第三人(即受讓人,以下稱新債權人)享有,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分析一下債權轉讓的主體,通知的時間,通知的方式。
1、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
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新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的請求,新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債權。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
2、通知義務的主體必須是原債權人
債權轉讓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那么對該轉讓債權如何處分,轉讓給誰,只有原債權人才有處分權利。在債權轉讓時,有的原債權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叫新債權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新債權人就拿著借條、欠條告訴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叫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這是絕對不行的,這種通知也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因為,這種債權轉讓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債權人受讓的是權利,如果新債權人通知有效的話,這不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容易導致有人濫用通知權利作弊,從而有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新債權人和債務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債權人才是通知義務的唯一主體。原債權人是法人的,由法人單位通知;是公民個人的,由債權憑證上記載的債權人為通知義務主體。否則,不發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3、通知的時間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并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
這樣就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在轉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的債權人還債,而導致進入訴訟程序時,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還為時未晚。因為法律只規定了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定通知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4、通知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但是筆者認為,為了防范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簽已知道該債權轉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制作債權轉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
如果債權人轉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一一通知的??梢栽诋數孛襟w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債權轉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催天下小編認為也應是有效的。
5、企業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債權,也應履行通知義務
多個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還是一個企業分立成多個企業,都會有新法人的成立,或原企業法人的注銷這一重要事實。那么原企業的債權隨著企業的合并或分立,自然就轉到了新企業的名下,這種情況很多企業往往忽視通知義務,認為只要與原企業劃分好就行,這是錯誤的。
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如果原企業沒有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的債主就是原企業,而不是新設立的企業,新企業就無權主張分割到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