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轉讓時對外效力是怎么規定?

導讀:
在債權與債務關系中,有時需要進行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對外、對內都有相應的效力,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在債權轉讓時對外效力是怎么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起訴債務人直接代替了債權轉讓通知。通知主體是由原債權人作出的,起訴則是由受讓人作出的;通知自到達債務人后生效,起訴則是在債權轉讓尚未生效、雙方尚無法律關系時提起的訴訟。當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即原債權人也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那么在債權轉讓時對外效力是怎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權與債務關系中,有時需要進行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對外、對內都有相應的效力,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在債權轉讓時對外效力是怎么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起訴債務人直接代替了債權轉讓通知。通知主體是由原債權人作出的,起訴則是由受讓人作出的;通知自到達債務人后生效,起訴則是在債權轉讓尚未生效、雙方尚無法律關系時提起的訴訟。當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即原債權人也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關于在債權轉讓時對外效力是怎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權與債務關系中,有時需要進行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對外、對內都有相應的效力,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在債權轉讓時對外效力是怎么規定?
第一,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起訴債務人直接代替了債權轉讓通知。但實際上二者之間不能等同。通知主體是由原債權人作出的,起訴則是由受讓人作出的;通知自到達債務人后生效,起訴則是在債權轉讓尚未生效、雙方尚無法律關系時提起的訴訟。因此,起訴不能取代通知,受讓人應在通知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起訴。
第二,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轉讓人與債務人因債務轉讓而完全脫離關系。轉讓人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給付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更不應使合同終止。如果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造成對受讓人的損害,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因原債權人接受此種履行,已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要求其返還。
第三,債務人在合同轉讓時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就受讓人與債務人的關系而言,債權轉讓使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其享有與原債權人同樣的債權,可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受讓人既然是自轉讓人處承受權利,他所取得的權利自然不得大于轉讓人。在債權轉讓之后,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可以對抗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這些抗辯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時效屆滿抗辯、債權已經消滅抗辯、債權從未發生抗辯、債權無效抗辯等等。只有保障債務人的抗辯權,才能維護債務人應有的利益。
第四,同一債權轉讓數個人的,最先通知債務人的轉讓或在確定時間內最先被債務人接受的轉讓,效力優先。如果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讓人履行,即使該債權轉讓是無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債務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債權轉讓后,債務人可以行使抵銷權。我國《合同法》第83條對抵銷權已經作了規定。當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即原債權人也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但債務人在對債權人取得債權的同時已經知道債權人將轉讓債權的,債務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不應當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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