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導讀:
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轉讓應該構成時效中斷。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愿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如果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但應注意,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于無效,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轉讓無效。那么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轉讓應該構成時效中斷。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愿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如果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但應注意,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于無效,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轉讓無效。關于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債務可以依法按規定進行轉讓,那么我國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催天下小編整理了關于債權債務轉讓規定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部分轉讓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時效中斷與喪失時效的債權可否轉讓。雖然債權轉讓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但也含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轉讓應該構成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已經喪失的債權也仍然可以轉讓。因為在民法原則中,自愿原則尤為重要。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愿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因此,喪失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仍然可以轉讓。如果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
2、債權轉讓可否牟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的轉讓不得牟利。但此處牟利是指非法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的轉讓特別是權利的轉讓,大都是有償行為。債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與其他商品并無本質區分。它們都受市場經濟之共同法則即價值規律的制約。因此,表現于債權讓與在可謀利上即為其價格受市場調節,此種調節的結果很可能就使讓與人獲得的不僅僅是一定利益,而是較為豐厚的利益。只要是不為暴利的情況下,此種利益應得到保護,因為這是對其風險的回報,市場經濟理應如此。如果將有償的轉讓行為都視作非法牟利,實際是禁止了合同的轉讓,對于搞活流通、增進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非常不利。
3、可撤銷的債權可否轉讓。債權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屬于效力待定的債權,并非當然無效,故也可以轉讓。但應注意,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于無效,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轉讓無效。
合同債權轉讓中的風險如何防范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應本著謹慎的原則,慎查合同的生效條件,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在接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有銀行轉讓的債權時應特別注意,由于他們的利益受到國寶級的特別保護,因此不要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陰招和美麗的謊言,而輕信債務人的地址明確且隨時能找到債務人。因為如前所述,審判實務中法院往往對《規定》擴大適用,即使債務人下落不明或已不存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有銀行的公告仍被認可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在與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洽談債權轉讓事宜時,更應聘請律師把關。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前應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等,并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3)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