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_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導讀:
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xiàn)行外匯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法理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給債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債權人應該承擔救濟責任。
一、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依法訂立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會發(fā)生的法律效力如下:
1、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二、債務轉讓協(xié)議在執(zhí)行中的效力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債務人要轉讓債務的,需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如果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行為有效。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二)抗辯權隨之移轉,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三)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顯然境內外資銀行是否將轉讓行為通知中資銀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內轉讓也有必要辨析。(一)轉讓人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根據(jù)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等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內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之間因代付而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并沒有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境內外資銀行對中資銀行的債權也不在現(xiàn)行法律禁止轉讓的范疇合同性質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屬于學術界通常所理解的帶有人身權屬性的不可轉讓性。毫無疑問債權人可以向境內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者轉讓其債權。但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xiàn)行外匯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當前境內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均受到一定的額度控制。境內金融機構每個工作日的短期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中資銀行必須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xù)。并產(chǎn)生兩種可能,一是中資銀行短期外債余額仍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限額內,二是中資銀行外債余額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將受到外匯局的行政處罰。法理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給債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債權人應該承擔救濟責任。第一種情況下境內外資銀行可以通過賠償中資銀行因額外占用外債指標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的方式承擔救濟責任,第二種情況下中資銀行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卻是境內外資銀行無法救濟的。當然債權人可以賠償債務人可能受到的罰款卻不能為其消除行政處罰留下的違規(guī)記錄。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誠然合同法的法律位階高于現(xiàn)行外匯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但前者并沒有禁止也無權禁止國家采取外匯管制措施后者的規(guī)定也沒有抵觸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因此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jù)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當前學術屆一般認為合同性質不能轉讓”通常指具有人身權屬性的權利不能轉讓。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不應該僅僅根據(jù)合同簽定之初權利轉讓本身來判斷而應該結合轉讓之后的法律結果來綜合分析。雖然合同權利本身可以轉讓但如果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法律結果是導致債務人違反國家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而可能受到行政處罰那么這種轉讓自然應該歸人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范疇。(二)轉讓人未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商業(yè)銀行外匯業(yè)務的代付其金融屬性是融資法律屬性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外債方面仍執(zhí)行較為嚴格的管制政策。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應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中資銀行應客戶申請向境外受益人開出90天以上已承兌遠期信用證在未付匯之前該信用證項下金額構成其自身外債占用其短期外債指標。中資銀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支付利息為代價申請境內外資銀行在信用證到期時代為向境外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境內外資銀行應申請后的代付行為其法律后果對中資銀行而言是消滅了其外債對自身而言是間接占用外債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