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到期后,質押權實現直接獲得的方式是否可

導讀:
(二)質押權的特征1、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產生的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因此動產質權可以自行依法拍賣、變賣。若其拒絕付款,質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那么債務到期后,質押權實現直接獲得的方式是否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質押權的特征1、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產生的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因此動產質權可以自行依法拍賣、變賣。若其拒絕付款,質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關于債務到期后,質押權實現直接獲得的方式是否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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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擔保的債務到期后,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或者是不能完全償還債務時,質權人質押權實現直接獲得的方式有哪些?質權人能否直接處分質物,從而確保債權的實現呢?如果可以的話,那么在這一點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實現有沒有區別呢?律師365的小編將為您分析。
一、質押權的概念是什么呢?又具有什么特征呢?
(一)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二)質押權的特征
1、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產生的擔保物權。
2、質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權是動產與某些權利。
4、質權是以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記為生效要件。
5、質權是就質物的價值優先有償的權利。
6、質權是兼具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的物權
(三)質押權的分類
質權又分為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其中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為客體的質權。而動產質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以字畫出質設定的質權,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若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則質權人能否直接處分質物(如自行變價、拍賣受償)?
擔保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動產質權可以自行依法拍賣、變賣。如果是以票據權利出質的,票據的付款日與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相同時,質權人作為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此時不須經出質人的同意,因為行使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質權人持有票據,又能以背書的連續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如果票據已經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那么付款人、第三人成為主債務人,承擔付款責任。若其拒絕付款,質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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