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權實現方式有哪些?

導讀:
我國《物權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應收賬款質權的具體實現方式,根據《物權法》第229條,權利質權參照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可推知我國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方式,包括以下三種:協議折價、拍賣、變賣。除了以應收賬款折價需要與出質人達成一致外,質權人以拍賣、變賣的方式行使質權的,可以直接委托有關拍賣、變賣機構進行,拍賣、變賣成交后,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出質人或者質權人通知次債務人,自通知到達次債務人之日起,發生應收賬款轉讓的效力。那么應收賬款質押權實現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物權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應收賬款質權的具體實現方式,根據《物權法》第229條,權利質權參照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可推知我國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方式,包括以下三種:協議折價、拍賣、變賣。除了以應收賬款折價需要與出質人達成一致外,質權人以拍賣、變賣的方式行使質權的,可以直接委托有關拍賣、變賣機構進行,拍賣、變賣成交后,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出質人或者質權人通知次債務人,自通知到達次債務人之日起,發生應收賬款轉讓的效力。關于應收賬款質押權實現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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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應收賬款是尚未收到的債權,這是債權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當然債權人也可以將它質押出去獲得資金,但大家知道應收賬款質押權實現方式有哪些嗎?律師365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介紹這方面的知識。
應收賬款質押一般涉及三方主體:質權人(主債權人)、出質人(一般為主債務人)和主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當出質人并非主債務人時,則有如下四方主體:質權人(主債權人) 、主債務人、出質人和出質人的債務人(出質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我國《物權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應收賬款質權的具體實現方式,根據《物權法》第229條,權利質權參照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可推知我國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方式,包括以下三種:協議折價、拍賣、變賣。由于以應收賬款出質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與應收賬款的清償期并非一致,因此當出現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權人要實現應收賬款質權時,需要考慮以下三種情況:
一、應收賬款的清償期和質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清償起同時到期
此時當主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物權法》雖然沒有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直接收取其所負債務的權利,但實際上質權人與次債務人是通過兩個債權債務關系聯系在一起的,即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出質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質權實現條件成立時,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商,并依據《合同法》第79條達成債權讓與的合意,同時根據該法第80條通知次債務人,由質權人在質權擔保的范圍內直接接受次債務人的清償。
此時,質權人應當注意的法律風險是:根據《合同法》第82條,第83條的規定,次債務人對出質人享有的抗辯權和抵消權仍然可以對抗質權人。
2、當質權實現條件成立時,而質權人與出質人無法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時,質權人可以通過《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通過行使代位權的方式來實現質權。
此時,質權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2)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4、15、16的規定代位權的行使只能以訴訟的方式進行,以出質人或者次債務人為被告,根據該解釋第20條規定可知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質權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債務人的清償。
(3)根據《物權法》第219條、229條規定應收賬款質權一旦依法設立,質權人就取得了以應收賬款協議折價和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除了以應收賬款折價需要與出質人達成一致外,質權人以拍賣、變賣的方式行使質權的,可以直接委托有關拍賣、變賣機構進行,拍賣、變賣成交后,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出質人或者質權人通知次債務人,自通知到達次債務人之日起,發生應收賬款轉讓的效力。
二、應收債款的清償期限先于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限到期
此時,若次債務人已清償其與出質人之間的債務,則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應收賬款質權因客體的消滅而消滅,但是根據《物權法》第174條擔保物上的代位性之規定可知,此時次債務人所清償的債權金額應當視為擔保物的替代物,質權人對此替代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出質人是否履行到期債務還不得而知,質權人亦不得要求出質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債務,因此,質權人可以和出質人協商以出質人所收取的款項提前清償,若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質權人可以根據《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請求將出質人所收的款項提存。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四條規定可知質權人應當向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提出提存申請。
三、應收賬款的清償期限晚于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限
此時,若次債務人選擇提前履行其與出質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則質權人可以按前述(二)中所列方式實現質權。
若次債務人未提前履行其與出質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質權人亦無權要求次債務人提前履行,此時應收賬款質權仍然存在。但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之規定,在此情形下質權人需在應收賬款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質權。若兩年內無法行使,則質權人喪失質權。因此,債權人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權之時,就應當特別注意應收賬款的還款期限,以免因應收賬款的還款期限在自身債權期限的兩年后才到期,而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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