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方式

導讀: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收賬款”可以用作質物,故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新的擔保方式進入了市場的視野。同時,由于該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至此,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無論是在法律規定層面上,還是實務操作層面上,都已經得到了完善。因此,只有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應收帳款質押的質權方能發生效力。那么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收賬款”可以用作質物,故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新的擔保方式進入了市場的視野。同時,由于該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至此,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無論是在法律規定層面上,還是實務操作層面上,都已經得到了完善。因此,只有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應收帳款質押的質權方能發生效力。關于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收賬款”可以用作質物,故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新的擔保方式進入了市場的視野。同時,由于該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故在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10月1日頒布中國人民銀行機構令(2007)第4號,即《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配套建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就成為前述法律規定的官方公示公信機制,為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查詢、異議確立了操作的平臺。至此,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無論是在法律規定層面上,還是實務操作層面上,都已經得到了完善。
1、申請人和擔保人各自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如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司)章程、《貸款卡》;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其授權書和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三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財務報表;
4、抵(質)押物清單、產權證明(原件)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或保證人愿意提供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5、表明真實貿易背景的經濟合同和相關單據;
6、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決議書;
7、明確付款金額、方式與期限的應收賬款證實書。
1、以應收帳款出質的,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段餀喾ā返?28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物權法》第229條及210條有關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以及質權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的規定,應收帳款質押合同的簽訂可參照動產質權合同的形式、內容進行。設立應收帳款質權,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名址、產生應收帳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等。質押合同對于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帳款的描述應當盡可能詳細以使之特定化。
2、向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應收帳款質押必須經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才能發生效力。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2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我國應收帳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因此,只有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應收帳款質押的質權方能發生效力。在公共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向該征信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應收帳款的質押情況,進而使該質押具有公示公信力,同時還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質人在質押存續期間將該應收帳款非法轉讓或者重復質押給第三人。
3、就應收帳款質押事項通知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段餀喾ā穼τ趹諑た钯|押是否需通知應收帳款的債務人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應收賬款債權人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設定質押擔保,屬債權處分范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設定質押沒有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則不具有對抗債務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