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解讀

導讀: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概念與特點所謂應收賬款質押,是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之債權向銀行等信貸機構提供質押擔保并獲得貸款的行為。而由票據、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表彰的債權質押,在設立、公示和實行方面與應收賬款質押有著諸多不同,因此另有專門條文對其加以規制。那么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解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概念與特點所謂應收賬款質押,是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之債權向銀行等信貸機構提供質押擔保并獲得貸款的行為。而由票據、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表彰的債權質押,在設立、公示和實行方面與應收賬款質押有著諸多不同,因此另有專門條文對其加以規制。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解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應收賬款質押的概念與特性
(一)應收賬款的界定
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中,應收賬款被界定為:對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貨物或對提供的服務收取付款的權利,只要此種權利未由票據或動產契據作為證明,而不論其是否已通過履行義務而獲得。以其為藍本設計的各個國際示范法中也多借鑒這個概念,如《美洲國家組織動產擔保交易示范法》中將應收賬款定義為:擔保債務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主張或向第三人收取現在或未來到期的金錢付款的權利(可能基于合同,也可來自合同之外)。在現代應收賬款融資實踐中,一般將應收賬款定義為“金錢債務形式的、不以流通票據為證的一種無形資產”,包括“現有應收賬”、“未掙得應收賬款”和“未來應收賬款”。[1]
在我國,應收賬款更多的是作為會計學的概念在實務中使用。它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或代墊的運雜費等。[2]應收賬款的發生是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為擴大業務量,把產品或服務賒銷給客戶,為客戶墊付短期資金而采取的一種商業促銷策略。用法律上的語言表述,應收賬款就是指在票據、存單債權之外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主張和收取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債權。進而言之,應收賬款實質上為一種付款請求權,以買賣、租賃、服務等合同產生的金錢債權為主,但又不限于此,并且此金錢債權須未被票據等有價證券所表彰。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概念與特點
所謂應收賬款質押,是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之債權向銀行等信貸機構提供質押擔保并獲得貸款的行為。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術語和制度設計來看,這種擔保應屬于權利質中的普通債權質。而由票據、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表彰的債權質押,在設立、公示和實行方面與應收賬款質押有著諸多不同,因此另有專門條文對其加以規制。至于收費權(其中主要指公路、橋梁收費權、電信業服務收費權以及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等),雖然其在主體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質上仍是一種未來應收賬款(未來債權),因此收費權質押無獨立規定之必要,可將其納入到應收賬款質押之中。與其他權利質相比,應收賬款質押有自己的明顯的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