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的必備特征包括哪些?

導讀:
盡管我國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以一定的應收賬款來設定質押,但并不是所有應收賬款都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征,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此外,基于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由于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于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那么應收賬款質押的必備特征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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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國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以一定的應收賬款來設定質押,但并不是所有應收賬款都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征,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可轉讓性
即用于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者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基于該基礎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及于合同雙方。
則履行這樣的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
此外,基于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
(2)特定性
亦即用于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化。
由于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于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
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于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描述,作出盡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時效性
即用于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從法律權利已蛻變為一種自然權利。
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
以上就是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必備特征的一些問答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