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應收管理質押,應收管理質押應具備哪些特征?

導讀:
應收賬款質押作為法定擔保方式之一,實踐中多被非房地產企業運用以獲得融資。此外,基于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于用于應收管理質押的描述,作出盡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于應收管理質押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那么什么是應收管理質押,應收管理質押應具備哪些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收賬款質押作為法定擔保方式之一,實踐中多被非房地產企業運用以獲得融資。此外,基于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于用于應收管理質押的描述,作出盡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于應收管理質押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關于什么是應收管理質押,應收管理質押應具備哪些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收賬款質押作為法定擔保方式之一,實踐中多被非房地產企業運用以獲得融資。基于應收賬款的特點,實踐中大部分債權人對于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有無瑕疵等不具有實質審查能力,導致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受到較大阻礙。下面為大家講解:什么是應收管理質押,應收管理質押應具備哪些特征?
一、什么是應收管理質押
首先,質押是一種從屬法律關系,質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個其所擔保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而在保理交易中,銀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資方支付交易對價以購買被融資方的應收賬款,并通過直接向收取應收賬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對價;
其次,在質押設立后,除非債務人償還主債務發生違約,否則債權人不能通過執行質押而享有質押物的任何權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銀行有權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費用并獲得所購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報酬;
第三,如果設立質押擔保,即使債權人不選擇執行質押,其仍然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關于主債務的權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銀行除了收取所購應收賬款的報酬之外,不能對被融資方主張任何權利。
二、應收管理質押具備特征:
(1)可轉讓性,即用于設立應收管理質押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者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基于該基礎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及于合同雙方。則履行這樣的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此外,基于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設立應收管理質押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化。由于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于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于用于應收管理質押的描述,作出盡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時效性,即用于設定應收管理質押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從法律權利已蛻變為一種自然權利。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于應收管理質押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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