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賬款具備哪些特點?

導讀:
若次債務人能夠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在協議中明確應收賬款回籠的監管專用賬戶信息,要求次債務人承諾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該監管賬戶,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對應收賬款的清償;若次債務人無法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向次債務人發送應收賬款回款付款通知書明確監管專用賬戶信息等事項,并取得次債務人同意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監管賬戶且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清償的書面確認文件。若出質人擬使用應收賬款回款,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質權人可根據應收賬款的清償情況,酌情考慮是否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措施。那么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賬款具備哪些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次債務人能夠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在協議中明確應收賬款回籠的監管專用賬戶信息,要求次債務人承諾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該監管賬戶,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對應收賬款的清償;若次債務人無法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向次債務人發送應收賬款回款付款通知書明確監管專用賬戶信息等事項,并取得次債務人同意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監管賬戶且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清償的書面確認文件。若出質人擬使用應收賬款回款,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質權人可根據應收賬款的清償情況,酌情考慮是否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措施。關于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賬款具備哪些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收賬款是資產類科目,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貨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是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權。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1、應收賬款為金錢債權。《辦法》首先概括地將應收賬款定義為付款請求權,繼而又以列舉的方式將實踐中主要存在的幾種金錢債權納入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可以判定應收賬款主要表現為以金錢債權為內容的付款請求權。
2、應收賬款為合同債權。《辦法》明確了應收賬款為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因此,應收賬款應為以基礎交易合同為載體,基于財產權利所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排除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責任等法定之債產生的金錢債權。
3、應收賬款可以是既存債權也可以是未來債權。所謂未來債權,是指設立質權時尚未存在,但在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債權。由于未來債權具有一定的讓渡和交換價值,可以轉讓,并且在國際上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因此,《辦法》確認其可以作為質押標的。但需要強調的是可以出質的未來應收賬款應是已被基礎合同確定下來的債權,如基礎合同已經生效,而非無任何載體憑空制造出的未來債權。
4、應收賬款為非證券化的一般債權。所謂證券化的債權,一般是指以證券化形式為表征,具有固定格式的權利憑證,如債券、存單、支票等,《物權法》第223條已將該類證券化債權與應收賬款分列以分別規制。
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應收賬款質押本身存在的固有法律風險對質權人順利實現質權影響較大,因此,實踐中多數債權人并未將應收賬款質押擔保作為主要的債權擔保措施,而是更傾向于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債權的主要方式,但對于從事建筑工程等持有的主要資產為應收賬款的企業來說,其也只能選擇以應收賬款提供質押擔保以獲得融資,下面筆者將結合法律規定與實踐操作簡要介紹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法律風險控制措施,以供參考。
01、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02、告知次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情況
03、要求次債務人向監管專用賬戶清償債務
雖然質權人對應收賬款的清償款項未必能夠主張優先受償,但為監管應收賬款的清償情況,防止次債務人惡意清償以在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提出無效抗辯,質權人應對應收賬款清償款項進行全面監管。若次債務人能夠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在協議中明確應收賬款回籠的監管專用賬戶信息,要求次債務人承諾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該監管賬戶,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對應收賬款的清償;若次債務人無法簽署質押協議,則應向次債務人發送應收賬款回款付款通知書明確監管專用賬戶信息等事項,并取得次債務人同意將清償的應收賬款全部支付至監管賬戶且支付至其他賬戶的回款不視為清償的書面確認文件。若出質人擬使用應收賬款回款,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質權人可根據應收賬款的清償情況,酌情考慮是否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