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否需要實繳?股權質押如何實現質權

導讀:
股權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于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但由于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并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那么股權質押是否需要實繳?股權質押如何實現質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權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于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但由于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并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關于股權質押是否需要實繳?股權質押如何實現質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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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具有財產性和流轉性,因此可以作為質押物進行質押,向銀行或是第三方貸款作擔保等等。股權質押是需要認繳部分股權的,認繳存在著實繳和非實繳兩種,這次律師365帶大家來了解一下股權質押是否需要實繳的知識吧。
一、股權質押是否需要實繳
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屬于認繳而非實繳到位的股權。
有意見認為,股權作為一種私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價值及可否用于出質,應當由質權人自行判斷和決定,而不是登記機關應當考量的問題,而且認繳未實繳的股權未必不具備價值,在特殊情況下價值有可能很高(如認繳的高成長性公司股權)。
因此,從保護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不適宜用于出質。
二、股權質押的質權實現
股權質權的實現是指股權質權人于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清償時,處分出質權而使其債權優先得到清償。股權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
1、實現條件
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占有,“質權人若非繼續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2、實現含義
股權質權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余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3、禁止流質
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中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于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4、質權實現的方式
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中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于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⑴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采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⑵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于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于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并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并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為質標的的,股權質權于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⑶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后,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⑷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⑸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余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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