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

導讀: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出質人有其他的債權人,這是就會涉及到股權經過處理后清償債權人的順序問題了,不少的質權人想知道: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出質人有其他的債權人,這是就會涉及到股權經過處理后清償債權人的順序問題了,不少的質權人想知道: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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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本身是屬于權利質押的范圍。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出質人有其他的債權人,這是就會涉及到股權經過處理后清償債權人的順序問題了,不少的質權人想知道: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一疑問,下面律師365的小編將做具體的分析。
一、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指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有權轉讓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
我國《擔保法》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擔保法并未要求必須轉移占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順序質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權人有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受償的權利。
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注意的是,因質權人于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價時,若質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八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九十五條: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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