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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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規定,股權質押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質權人對質押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股權質押是關聯交易嗎?
股權質押也可以是關聯交易的一種形式,但并不是所有股權質押都是屬于關聯交易,需要符合關聯交易的構成要件才屬于關聯交易。關聯交易,亦稱關聯方交易、關聯人交易,是指發生在關聯人之間的有關移轉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安排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