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優先權

導讀:
實際施工人排除在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之外,也即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實際施工人排除在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之外,也即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最高法: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主體只能為承包人。本案中,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系昌源公司作為承包人與富泰公司于2010年2月3日簽訂《協議書》承包涉案工程,而再審申請人曹**、黃**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而非承包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即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但并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實際施工人排除在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之外,也即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因為實際施工人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具體實施工程建設的人,一般是轉包關系中的承包人、違法分包關系中的承包人、掛靠或者資質借用關系中的承包人,如果賦予實際施工人價款優先受償權,會導致對其違法行為,客觀上予以鼓勵的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法律問題
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法官會議意見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發包人經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享有的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建工解釋一》第35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上述規定,只有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不屬于“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