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涉案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導讀:
非涉案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Briefcase
背景介紹
再審申請人佛山市南海圣城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甘鉅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2018)粵民終1603號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圣城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第一,關于200萬元補償款的情況。圣城公司與廣州智楷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楷公司)在2016年8月22日簽署的《廣州智楷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確認憑據》(以下簡稱確認憑據)是兩公司經多次協商后,最終達成的給付方案;此前簽署的《確認函》及《承諾書》均失效,不再履行。該確認憑據并未對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償款進行約定。第二,關于工程款利息問題。圣城公司與智楷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并沒有對遲延履行利息進行約定,且雙方在確認憑據中,也沒有對利息進行約定,原審法院判令圣城公司支付利息沒有事實依據。第三,案涉利息屬于工程款占用的違約損失,與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利息意義完全不一樣。借貸關系中的利息收益屬于法定孳息,但本案所涉利息,并非合同履行的本來目的,而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非正常履行情況下的法律后果。甘鉅輝主張的補償金和利息兩項訴請不能并存,只能擇一主張。第四,關于優先受償權的問題。首先,《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因違法分包、轉包等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根據該規定,案涉工程款實際屬債權利益,并不享有合法債權才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甘鉅輝并非案涉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后,建設工程款優先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且為不變期間,即便甘鉅輝對案涉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起訴時間亦應從2014年的1月中旬起算。據此,請求撤銷廣東高院(2018)粵民終1603號民事判決;判令圣城公司向甘鉅輝支付工程款1120.58605萬元。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甘鉅輝承擔。甘鉅輝未提交書面意見。
處理結果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佛山市南海圣城倉儲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甘鉅輝作為非涉案工程實際承包人對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可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主要是因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已經物化于建筑工程中。當發包人不能如約支付工程款時,賦予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有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而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只要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的實際付出與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無不同,此時,肯定承包人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較為公允。本案中,甘鉅輝從智楷公司處受讓案涉債權,系對案涉債權的概括承受,因此,原審法院判令甘鉅輝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圣城公司以甘鉅輝并非案涉工程實際承包人為由主張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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