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

導讀: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因此,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權6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為以承發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竣工交付工程”之日為準,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工程處于無法完工的情形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就轉化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因此,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權6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為以承發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竣工交付工程”之日為準,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工程處于無法完工的情形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就轉化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向其發出催告,催促其履行支付義務,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支付的,對于符合折價或者拍賣性質的工程,承包方可以與發包方協商折價,或者申請法院將其進行拍賣,從而實現自己的優先受償權。
二、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該部分費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則按約定,如無特別約定,應當具有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三、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
在滿足上述行使條件后,實現建筑工程價款優先權還需要確定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200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筑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期限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建設工程順利完工正常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起算時間為竣工后六個月內;第二種情況是工程無法完工情況下起算時間,現實中大多數涉及爛尾樓,其權利行使為約定竣工之日后的六個月內。
對于第一種情況下的“竣工”需要區分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為與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行為。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是指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對承發包合同履行情況的相互認可,對發包方而言是工程完工方面量與質的驗收和接受,對承包方而言是工程款的確定與收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法律特征是建設工程標的物占有權的轉移。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則是在“竣工交付使用”基礎上完成法定的行政許可手續,目前主要涉及建筑、規劃、消防、衛生防疫、環保、住宅等一系列部門的竣工驗收。從這個角度講,竣工交付使用不等于竣工驗收合格,兩者的差異在于竣工驗收標準有的可能相同,有的有所不同,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民事權利,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因此,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權6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為以承發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竣工交付工程”之日為準,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之后。
工程處于無法完工的情形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就轉化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其時,建筑承包人就可以開始與發包人協商處理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問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建筑承包人就可以也只能通過直接行使工程拍賣權以實現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而這一權利行使的期限應為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