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否以工程竣工為行使條件?

導讀: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否以工程竣工為行使條件?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比普通以建筑物設置的抵押權效力優先,其目的在于保障工人的勞動報酬能夠實現,那么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否以工程竣工為行使條件?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為條件?
安徽立能律師事務所高亮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以建設工程是否竣工為限。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以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發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實,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樣理解,有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利益,也符合立法本意。但是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施工質量不合格或工程進度未按約定完成的,就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相應地,其也不能行使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 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 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高亮律師解析:
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否相應無效的問題,理論界有多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擔保物權的權利特性來看,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擔保物權之一種,仍然具有對主債權——建設工程款的依附性,建筑工程款是否依法存在決定了該優先受償權的存在與否。若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發包方應當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應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立法對承包人應得工程價款的優先保護,屬于承包人的法定權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價款請求權依然存在,相應的其優先受償權也應一并保護。
最高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應影響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在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當部分是承包人應當支付給工人的工資和其他勞務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第三條的規定,建筑工程款包括了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付的費用。在無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關費用也已實際發生,應當由發包人予以支付。結合其立法目的來看,即使合同無效,該筆費用亦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高亮律師,于2018年加入安徽立能律師事務所,執業至今,擁有3年法律服務經驗。秉持細致專業,踏實進取的工作態度,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上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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