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什么條件,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什么條件,有哪些?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后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那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什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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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什么條件,有哪些?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師事務所王正淵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師事務所王正淵律師解析:
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實體進行到位質量監督檢查)。
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3、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監督機構。
4、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王正淵律師,擅長公司治理與投資并購、金融投資與糾紛、房地產投融資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企業破產重整與清算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具有較強的綜合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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