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
所謂建設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建設施工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所謂法定解除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的解除權。那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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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王衍祥律師解答:
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王衍祥律師普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王衍祥律師解析:
支付工程價款應當以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前提。根據合同法及《解釋(一)》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解釋(一)》第三條規定處理?!督忉專ㄒ唬返谌龡l: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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