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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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后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那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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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四川華望律師事務所袁萬雄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由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四川華望律師事務所袁萬雄律師解析:
凡是具有以下情況的建筑工程,一般不能算為竣工
1)房屋建筑工程已經完成并完全具備了使用條件,但被施工單位臨時占用而未騰出,不能進行竣工驗收。
2)整個建筑工程已經全部完成,只是最后一道漿活未做,不能進行竣工驗收。
3)房屋建筑工程已經完成,但由于房屋建筑承包單位承擔的室外管線并未完成,因而房屋建筑仍不能正常使用,不能進行竣工驗收。
4)房屋建筑工程已經完成,但與其直接配套的變電室、鍋爐房等尚未完成,因而使用房屋建筑仍不能正常使用,不能進行竣工驗收。
5)工業或科研性的建筑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亦不能進行驗收:
①因安裝機器設備或工藝管道而使地面或主要裝修尚未完成;
②主建筑的附屬部位,如生活間、控制室尚未完成;
③煙囪尚未完成。
曾任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助審員、民二庭副庭長、中級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后調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事地方立法相關工作。有較為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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