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導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1.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條件者,可報請竣工驗收
生產性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能滿足生產要求。例如,生產、科研類建設項目、土建、給水排水、暖氣通風、工藝管線等工程和屬于廠房組成部分的生活間、控制室、操作室、煙囪、設備基礎等土建工程均已完成,有關工藝或科研設備也已安裝完畢。
主要工藝設備已安裝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符合要求,已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中所規定的產品。
生產性建設項目中的職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以及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非生產性建設的項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屬的給水排水、采暖通風、電氣、煤氣及電梯已安裝完畢,室外的各管線已施工完畢,可以向用戶供水、供電、供暖氣、供煤氣,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如因建設條件和施工順序所限,正式熱源、水源、電源沒有建成,則須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采取臨時措施解決,使之達到使用要求,這樣也可報竣工提請驗收。
2.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條件者,也可報請竣工驗收
工程項目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但實際上有少數非主要設備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或工程雖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完,但對投產、使用影響不大,也可報請竣工驗收。例如:非生產性項目中的房屋已經建成,電梯未到貨或晚到貨,因而不難安裝,或雖已安裝但不能同時交付使用;又如住宅小區中房屋及室外管線均已竣工,但個別的市政設施沒有配套完成,允許房屋建筑施工企業將承建的建設項目報請竣工驗收。 這類項目在驗收時,要將所缺設備、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項目清單,注明原因,報監理工程師以確定解決的辦法。當這些設備、材料或未完工程已安裝完或修建完時,仍按前述辦法報請驗收。
3.工程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施工企業不能報請監理工程師作竣工驗收
生產、科研性建設項目,因工藝或科研設備、工藝管道尚未安裝,地面和主要裝修未完成者。
生產、科研性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已經完成,但附屬配套工程未完成影響投產使用。如:主廠房已經完成,但生活間、控制室、操作間尚未完成;車間、鍋爐房工程已經完成,但煙囪尚未完成等。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房屋建筑已經竣工,但由本施工企業承擔的室外管線沒有完成,鍋爐房、變電室、冷凍機房等配套工程的設備安裝尚未完成,不具備使用條件。
各類工程的最后一道噴漿、表面油漆活未做。
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業臨時占用,尚未完全騰出。
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圍的環境未清掃,仍有建筑垃圾。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