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之: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的法律后果

導讀:
最高院案例之: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的法律后果
1、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但已經交付使用,發包人主張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無須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無據,法院不應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盛公司已于2012年8月10日將涉案工程全部交付亞楠公司,且相關住戶也已入住。亞楠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已向中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超過8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據此可以認定,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8月10日竣工。故中盛公司可以此主張涉案工程的總結算款,即亞楠公司未支付部分工程款應為工程結算款。亞楠公司上訴所稱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按照付款進度無須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青海亞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中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99號;合議庭法官:韓延斌、王林清、高櫸;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2、建設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將其轉讓,受讓人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案中,涉案《內部承包協議》《補充協議》無效,工程也未經竣工驗收,但北方建筑公司取得該工程后,與泓泰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將工程轉讓給泓泰公司,并由泓泰公司辦理了相關產權證書,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楊德君要求北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價款,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長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楊德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273號;合議庭法官:張能寶、李明義、汪國獻;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3、案涉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即交付使用,自其實際使用之日起即應認定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施工人不再負有施工中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質量返修責任,但對案涉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及保修范圍內負有保修義務,承擔保修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施工單位依法應對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表明,施工方對建設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包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經驗收不合格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返修責任,以及對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的保修責任。前者系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工程質量應承擔的責任。后者系基于雙方簽訂的保修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保修條款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工程質量應承擔的責任。
本案雙方簽訂的《工程裝修合同書》第六條約定,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視為聚洋公司對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聚洋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即開業使用,根據上述約定,自其實際使用之日起即應認定工程已經驗收合格,非凡公司不再負有施工中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質量返修責任,僅對案涉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及保修范圍內負有保修義務,承擔保修責任。
——齊齊哈爾市非凡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泰來縣聚洋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23號;合議庭法官:董華、高珂、張志弘;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4、施工人撤出工地后,發包人未對已完成工程量進行證據保全就繼續施工,工程已經整體交付使用,使用人使用涉案工程之日,應當視為竣工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涉案工程系渠道供水的水利工程,合同約定工程于2007年9月1日開工,于同年11月30日完工,工期僅為90天,雙方當事人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糾紛,導致安廈公司于2007年11月撤出工地,雙方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在涉案工程已經在2009至2010年間實際交付使用。在安廈公司撤出工地后,黃河建工未對已完成工程量進行證據保全就繼續施工,現工程已經整體交付使用,則水管站使用涉案工程之日,應當視為竣工之日。根據合同約定,工程竣工后,履約保證金應當退還給承包人。
涉案工程自2009年實際交付使用至二審判決作出之日已有約五年時間,至今已七年有余,涉案工程一直正常使用,履約保證金早已過了有效擔保期限。安廈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水管站繳納了50萬元履約保證金,現涉案工程已實際交付使用,由水管站向安廈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50萬元,并無不當。
——新疆安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麥蓋提縣水利管理站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425號;合議庭法官:劉濤、孫建國、朱燕;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5、在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應當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況下,才應當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由此可知,在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應當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況下,才應當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涉案工程雖然從2014年1月2日開始進行了部分實際使用,但在2014年4月28日才竣工驗收合格,并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出具了《工程竣工報告》《單位工程驗收證明》,依法應當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為竣工日期。原審判決在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以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的認定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大連安泰建設有限公司與大連中裕嘉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532號;合議庭法官:張能寶、汪國獻、張志弘;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6、工程竣工驗收僅是單項工程的驗收,不是整體驗收合格,而工程已經交付使用的,法院依據交付使用日確定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p>
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建設工程的竣工日期區分為實際竣工日期和視同竣工日期。由于2011年10月1日的竣工驗收僅是單項工程的驗收,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案涉工程整體驗收合格的證據,僅憑現有證據,難以確定竣工日期,人民法院只能確定視同竣工日期。
2012年8月10日的《哈爾濱日報》載明,案涉工程于2012年8月8日落成開診。哈爾濱日報系當地黨委機關報,具有公信力,且該文系哈五院在該報刊登的???,該文內容載明的落成開診日期應當視為該院認可的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日期,因此,應當將2012年8月8日哈五院投入使用的日期視同竣工日期。
——哈爾濱市第五醫院與黑龍江四海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94號;合議庭法官:范向陽、汪國獻、李明義;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7、對于消防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提前使用,即可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適用規則系人民法院在解決相互沖突的法律規范時適用的規則。
首先,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不存在應否優先適用的問題;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是關于消防工程驗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又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規定。
兩者適用的法律要件事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不屬于法律沖突問題。因而,瑞德集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應優先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適用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蘭洽會于2009年6月12日—15日召開之后,7月1日的工程聯系單也可以證明萬國港的商戶已經開始進駐。故原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案涉消防工程已經投入使用的事實認定在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提前使用,即可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是認可的,并無不當。瑞德集團提前使用萬國港附屬消防工程而發生的質量問題,應由瑞德集團自己承擔。
——蘭州瑞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241號;合議庭法官:孫祥壯、丁俊峰、管勁松;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8、盡管發包人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但施工人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保修金返還期限尚未期滿前,施工人無權向發包人主張返還保修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亞龍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亞龍公司應當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本院對于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
按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47補充條款中有關保修金的約定,盡管亞龍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的情形,但中建八局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中建八局無權向亞龍公司主張返還。
——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合議庭法官:張志弘、董華、蘇戈;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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