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律師理解與適用

導讀: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那么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律師理解與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關于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律師理解與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律師理解與適用
廣西嘉合律師事務所趙思軍律師
第一條【適用主體】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律師解讀】排除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本司法解釋。
明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相互之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
第二條【起訴條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律師解讀】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起訴時原告應提交債權憑證,但并未明確規定原告必須提交借款交付憑證。
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身份,原告憑債權憑證起訴的,法院應該受理。
被告對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提出抗辯并能舉證的(如債權憑證系原告撿到的、盜竊的等),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不能就抗辯理由舉證證明的,推定債權憑證持有人即原告就是債權人。
第三條【履行地點】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律師解讀】該條重要意義是確定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具有管轄權,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第四條【保證借款】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律師解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區別對待的關鍵原因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第五條【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解讀】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后,發現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法院駁回起訴。如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不起訴、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原告可以就借貸糾紛再次起訴;反之,如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原告不能就民間借貸糾紛再次提起訴訟。
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時,應如何保障出借人利益?財產型犯罪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條規定事實上堵死了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時出借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出借人利益只能通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得以彌補,即公安機關在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同時,所起獲的被害人財產,分別返還給被害人。或者在法院審判階段,犯罪分子出于悔罪的表現,積極返還贓物、贓款,以其得到法庭從輕處罰的效果。
該條款應值得思考的另外兩個問題是:1、民間借貸辦理了抵押登記后,是否還適用本條規定?2、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其他犯罪時,是否適用本條規定處理?
第六條【民間借貸關聯案】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律師解讀】關聯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繼續審理。
第七條【先刑后民】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擔保責任】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解讀】借款人犯罪,出借人仍可起訴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生效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律師解讀】民間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需以借款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要件。
第十條【生效要件】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為諾成合同,除非另有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十一條【法人間借款合同】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除有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外,應認定為有效。但借款用途應為企業、其他組織生產、經營所需。
此條適用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借款是否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需要的舉證責任分配。
此類證據一般由借款人掌握,但主張借款合同無效進而無需按合同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對借款人才是有利的,借款人不可能舉證證明借款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所需這一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借款人干脆舉證證明該借款并非用于生產、經營需要,進而促成借款合同無效。
而出借人收集這類證據是比較困難的,這對出借人顯然不利,除非出借人能證明借款人掌握有借款用于生產、經營的證據,而向法院申請要求借款人提交,其拒不提交時認定出借人主張成立。
第十二條【單位內部集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單位內部集資有效。相關分析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參見上條分析。
第十三條【借款人犯罪】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律師解讀】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合同效力認定仍應根據合同法五十二條之規定。
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擔保人并不必然免除擔保人的民事責任,借款合同有效時,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借款合同無效時,根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借款合同無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律師解讀】此條明確規定借款合同無效的幾類情形,主要規制實踐中大量貸款擔保公司低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高息轉貸謀利的問題。
此條在適用時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怎樣舉證證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為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借款合同無效,對出借人顯然是不利的,而借款資金是否來源于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相關證據是由出借人掌握的,出借人很可能不會提交此類證據,借款人舉證責任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來源于金融機構貸款,存在較大難度,除非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資金來源為向某金融機構所借款項。
本條第二款也存在相同的舉證難題。
第十五條【基礎關系抗辯】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借貸糾紛中,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借貸行為而是買賣行為等引起,應按買賣糾紛等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第十六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律師解讀】
第十七條【轉賬憑證抗辯】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律師解讀】被告抗辯原告提交轉賬憑證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舉證證明之前雙方存在借款或其他債務而且所轉賬系用于償還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
第十八條【原告不到庭風險】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律師解讀】在已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時,原告應出庭對主要事實進行解釋、說明。原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可能不予認定。
此處存在律師執業風險。在借貸糾紛中,原告相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行為、借款金額、借款支付等重要事實時,律師最好能讓當事人出庭,以盡量減小律師的執業風險。
第十九條【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律師解讀】本條具體規定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的主要情形。
第二十條【虛假訴訟后果】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讀】發現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法院不予準許原告撤銷,而應從實體上駁回其請求,防止原告再次提起虛假訴訟的可能。
訴訟參與人(注意此處并非當事人而是訴訟參與人,應包括律師)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提醒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應作好相應的執業風險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排除保證】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在借條上簽字或蓋章,但未明確表明保證人或承擔保證責任的,不能直接推定由簽字人或蓋章單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絡貸款】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除非有證據證明網絡貸款平臺為借貸提供擔保的,否則網絡貸款平臺對借貸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以企業名義所借款項,有證據證明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的,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有證據證明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律師解讀】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當事人雙方為避免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往往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或其后簽訂買賣合同(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主),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債款本息的,則履行買賣合同(此類合同事實上有規避禁止流質規定之嫌)。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第二十五條【利息約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律師解讀】自然人之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不能主張利息。
其他主體間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不能主張利息。
其他主體間約定利息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法院結合合同內容、當地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此條是本司法解釋中非常關鍵的條款。
民間借貸糾紛中,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為24%(月利率2%);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已支付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主張返還。
24%-36%之間的利息,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不能要求出借人返還;尚未支付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七條【本金】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利滾利】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利滾利,但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罰息】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約定罰息不超過年利率24%。
借款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都未約定的,出借人可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約定了借款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可按借款期內利率計算逾期之日起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第三十條【罰息與違約金】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可同時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利息返還】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律師解讀】借款人在未約定利息或超過約定利率情形下支付的利息或違約金,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無權主張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可主張返還。
第三十二條【提前還款】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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