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已由發包人使用發包人不能以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

導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已由發包人使用發包人不能以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由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絕支付到期工程款的合理抗辯,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未依約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發包人確有證據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應按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關系處理。
案號
一審:(2013)朝民初字第40583號
二審:(2019)京03民終294號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和平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世紀公司
2005年11月11日,世紀公司(甲方)與和平公司(乙方)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某大廈外立面裝修工程發包給乙方,總價為13150000元,按工程量支付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七日內進行結算,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余款分兩次支付給乙方并于2006年12月底付清。工程自驗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產品保修期,質保期15年。合同簽訂后,和平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正式開工,2007年5月20日竣工。竣工當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設計單位共同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上簽字確認,驗收結論為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同意驗收。竣工驗收當日,和平公司將工程交付世紀公司。
后雙方因工程結算問題產生爭議,和平公司向法院訴稱:要求世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世紀公司辯稱: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世紀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并反訴要求和平公司賠償因其施工質量不合格所產生的修復費用及逾期完工的損失。
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涉案工程確實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修復費用需448973.19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世紀公司應支付和平公司工程尾款3889662.03元。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可以認定涉訴工程質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平公司應支付修復費用為448973.19元。和平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因雙方在工程竣工后未能進行正常的工程結算工作,而雙方對此均有一定的過錯,且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故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其他訴訟請求合理部分均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和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支持其關于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施工工期出現延誤,截至2006年12月底工程尚未完工,故雙方關于2006年12月底付款時間的約定已無實際意義,且雙方之后就最終付款時間未能達成新的合意,應當認定對于工程余款付款時間約定不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實際交付之日應為工程余款支付之日。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經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故世紀公司應于2007年5月20日付款。世紀公司超過該日期并未支付工程余款(扣除5%保修金),故其應當向和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世紀公司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主張其遲延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故不應支付欠款利息,法院認為,世紀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對應的是和平公司施工的義務,世紀公司僅在和平公司未依約施工的情況下享有先履行抗辯權,而本案和平公司已施工完畢并經驗收合格,世紀公司應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未支付構成違約。
故改判支持和平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的利息。
案例評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雙方一般會約定工程款的給付條件和給付時間,亦會約定工程質量的驗收標準。發生糾紛后,承包人將發包人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而發包人往往援引先履行抗辯權,以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而拒付工程款。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在于工程質量問題能否作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辯,這就涉及到先履行抗辯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適用問題。本文具體分析如下: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成立先履行抗辯權的要件分析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債務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般認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此處的互負債務,應當是具有對價關系的債務。所謂對價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所為給付,在主觀上相互依存,互為因果而有報償的關系。這種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的等值,只要求當事人在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實踐中,成立先履行抗辯權的兩項債務一般應在合同債務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即兩項主給付義務或者兩項從給付義務之間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一般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2.互負的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在先債務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時,后債務可暫不履行且不構成違約。兩項債務的先后履行順序可以是因為當事人的約定而形成,也可以基于法律規定直接產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未構成違約),也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已經構成違約)。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要求,應予補救,如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等狀態。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即請求后履行一方清償,此時,后履行一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債務。
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一個工程的形象進度可以作為一項債務,就該工程形象進度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也可以作為一項債務,這兩項債務具有對待給付的關系,且一般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存在先后履行順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該條規定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為工程款給付的前提條件,也即法律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與工程款給付之間存在先后順序,在此情況下,如把承包方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工作(包括質和量兩個方面)作為一項債務,把發包方支付工程款作為另一項債務,則這兩項債務之間亦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二、工程質量問題發生在竣工驗收前,發包人可拒付工程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也即承包人的主合同義務是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的主合同義務是支付工程價款,這兩項主合同義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如前所述,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工程形象進度與進度款支付之間、交付合格建設工程與工程價款之間具有先后履行順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問題在于,先履行抗辯權在何種具體情形下可由當事人援引作為有效抗辯。
就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言,是指承包方未按照約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因建設工程以竣工驗收作為工程施工完成的標準,故此處的未履行包括未施工、未達形象進度和未竣工,此種情況下如承包方向發包方主張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工程款。
就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而言,是指承包方的施工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要求,因工期延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特別約定,故此處的不完全履行主要是指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實踐中,施工過程中即發生質量問題的情形較為常見,承包人雖達至形象進度,如發包人確有證據證明承包人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形象進度款,發包人未明示而直接拒付形象進度款的,一般也不認定為發包人違約。對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設計單位共同驗收時發現質量不合格的情形,表明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不能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也即未完成在先合同義務,在承包人未履行修理、重做等義務以確保建設工程符合竣工驗收合格標準之前,發包人可依據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即不履行在后合同義務。
三、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由發包人擅自使用,發包人不能以工程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
實踐中常引起爭議的問題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后,發包人能否援引以質量問題作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辯,在個案中具體表現為,承包人以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為由請求發包人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發包人則以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為由認為不構成違約。如果將建設工程視為一種“產品”,承包人作為產品的提供方,自然應當對產品的質量負責,發包人作為產品的接受方,以產品質量問題作為拒絕付款的抗辯似有其合理性。但是,建設工程有其特殊之處,對其質量的判斷具有專業性和時效性特征,體現為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以及承包人在一定時限內應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因此,援引工程質量問題作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是否成立,尚需要結合建設工程質量判斷的特殊性予以綜合考量。
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說明工程的“總體”質量是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要求的合格工程,之所以說“總體”,是因為工程本身的特性決定了竣工驗收過程并不能發現全部的質量問題或者對一定程度質量問題可以予以容忍留待驗收后處理。因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認定承包人的主合同義務已經完全履行,因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求在先義務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故對于發包人而言,不再存有先履行抗辯權的援引空間。
一個引申的問題是,如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已經交付發包人使用的,發包人能否以工程質量問題作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上述規定的意旨在于,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為法律強制性規定,發包人擅自接收使用的,應視為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的認可,故其不得再以質量問題為由主張權利。基于上述規定,建設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已經完全履行主合同義務,故對于發包人而言,亦已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援引空間。當然,如果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表明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義務存在重大缺陷,鑒于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特殊性,不宜一概將法律后果歸于發包人的擅自使用,這種情況下,應當確認發包人享有相應的抗辯權,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竣工,當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設計單位共同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上簽字確認,綜合驗收結論為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同意驗收。竣工驗收當日,和平公司將涉案工程交付世紀公司。此時,承包人和平公司的主合同義務(在先合同義務)已經完成,發包人世紀公司應依約履行支付工程價款的主合同義務(在后合同義務)。世紀公司在接收涉案工程后,再以質量問題抗辯,不符合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故其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欠付工程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應按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關系處理
前已述及,基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一定程度的質量問題可以容忍于竣工驗收后處理,且竣工驗收后亦可能出現新的質量問題,該等質量問題雖不能適用先履行抗辯權,但可以在工程質量保修法律關系中予以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包人對于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負有責任,在建設工程交付前,承包人應對無償修理、返工、改建等以使得交付的工程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要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根據工程質量保修書確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對工程質量進行保修屬于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法律規定了最低限度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如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為5年,電氣管線保修期為2年。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行約定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標準。實踐中,對于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除了通過質量保修書予以確定外,發包人與承包人往往還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予以約定,或者由承包人向發包人單方允諾完工工程具備約定的品質。
在保修期限經過之前,承包人對于保修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質量仍負有責任,因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保修期限經過前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雖不能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的質量保修責任并未免除。建設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擅自使用的,承包人雖無須對已使用部分的輕微質量瑕疵承擔責任,但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應承擔保修責任,在確有質量問題時,承包人有義務進行修理、更換、重做等以使其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要求。如承包人拒絕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發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進行修復,并可向承包人主張相關修復費用。
本案中,雙方約定,涉案工程自驗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保修期為15年,如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了質量問題,承包人對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根據《鑒定報告》,可以認定涉案工程質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該質量問題出現于竣工驗收之后,故發包人世紀公司無權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但其可請求承包人和平公司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對涉案工程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在和平公司不同意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情況下,世紀公司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對涉案工程進行質量修復,并可就修復費用提起反訴,要求和平公司支付。
作者:李春香熊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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