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是否能以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

導讀:
?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是否能以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
很多時候,發包人出于某種原因,在工程還未驗收的時候就將工程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后發包人又提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支付工程款。這種情形下,發包人是否能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下面,請看今天我們帶來的案例。
2017年3月份,某建筑公司與某旅游公司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約定建筑公司對旅游公司的辦公用房進行裝修。幾個月后,裝修工程如期交付,經核算,工程總價為72萬元。按照雙方約定,旅游公司先支付了50萬元,剩余尾款在旅游公司驗收合格后另行支付。但在驗收期內,旅游公司未經驗收便直接投入使用,對于尾款也遲遲未付。無奈之下,建筑公司將旅游公司訴至榮成法院。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就工程質量問題提起了反訴,認為建筑公司的施工質量有瑕疵,存在墻體開裂、混凝土地面開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動等問題,并就此提出索要工程維修費的反訴請求。結合查明的事實,榮成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旅游公司應否對建筑公司本訴的工程欠款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建筑公司應否對旅游公司反訴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對于焦點一,雙方之前簽署的施工合同以及支付協議約定明確,且雙方陳述一致,對建筑公司按協議主張尚欠工程款22萬元,事實清楚,予以認定。對于焦點二,根據工程質量委托鑒定結果,對于導致出現墻體開裂、混凝土地面開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動等工程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伸縮縫設置不合理、地面面層找坡不合理且平整度不滿足固定要求。伸縮縫設置不合理屬于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建筑公司要承擔保修責任。而院面坡度及平整問題屬于施工過程中及驗收時應當提出的返修事項,但旅游公司確實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使用,這一行為即可視為其對建筑工程質量是認可的,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擔質量責任,從而免除了建筑公司的返修責任,而對于其主張建筑公司承擔保修費用,理由不當,不予支持。綜上,榮成法院依法判決旅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所欠工程款22萬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支付旅游公司修復費用22951.54元。《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對此,法官建議:建設工程涉及面廣,使用期限長,直接關乎人身財產安全,工程未經驗收直接使用,盡管依據本案判例,不能排除施工方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但會使風險提前轉移。如發包人不得已需要提前使用未驗收工程,在使用之前,盡可能收集存在使用工程緊迫性的證明材料,對于提前使用的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應進行證據固化,如列出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清單及問題描述,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單方質量鑒定,留存質量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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