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經驗收工程誰承擔責任

導讀: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驗收工程出現問題的,自行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那么使用未經驗收工程誰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驗收工程出現問題的,自行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關于使用未經驗收工程誰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驗收工程出現問題的,自行承擔責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規定。
由于房屋建筑是較永久性的建設項目,且建筑質量問題錯綜復雜,其既可能是勘察、設計方面的原因,亦可能是施工方面的問題。因此國家對建筑質量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對此均作了明確規定。該規定中所稱的竣工驗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為檢查工程質量而進行的一項工作程序,也是建設過程中最后一個工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工作,檢查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房屋從建設生產轉入使用的一個重要的標志,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須經過這一環節。
在正常情況下房屋建成后,有關部門應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等組織驗收。不管是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一律要經過工程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需滿足的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2、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標準。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驗收標準、安裝工程驗收標準等;
3、符合工程建筑設計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內容;
4、有完整的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的工程建設技術數據及檔案圖紙材料;
5、有建筑材料、設備、購配件的質量合格證件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
6、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或優良等檔案;
7、有工程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⑧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法》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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