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付早于竣工驗收的,如何確定竣工日期?

導讀:
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二、雙方約定竣工驗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擅自使用雙方協商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時,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單方擅自行為,不屬于《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產生推定竣工驗收合格以及確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認為應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一、竣工時間原則上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果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且發包人沒有拖延驗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則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原則上為竣工驗收合格日,但如果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則以移轉占有日為準。那么雙方先交付工程,后進行竣工驗收的,竣工日期是竣工驗收合格日還是交付日呢?本文通過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
案情簡介
一、2009年11月,華某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了陜西某建,雙方約定于2012年5月31日完成工程并交付,并于2012年6月5日前完成竣工驗收。
二、2012年5月23日,陜西某建交付工程,同年7月5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三、雙方因工程款糾紛訴至法院,并對竣工日期產生爭議:華某公司主張以2012年7月5日,即驗收合格日為竣工日期,而陜西某建則主張以2012年5月23日,即交付工程日為竣工日期。
四、一審、二審與最高法院均認為在本案中,先交付后竣工驗收系雙方協商的結果,此時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即使用,不屬于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故竣工日期應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約定先交付工程,后進行竣工驗收時,竣工日期以何者為準?
最高法院認為應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
一、竣工時間原則上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
《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果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且發包人沒有拖延驗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則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雙方約定竣工驗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擅自使用
雙方協商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時,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單方擅自行為,不屬于《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產生推定竣工驗收合格以及確定竣工日期的后果。
實務經驗總結
發包人如需在竣工驗收之前使用工程的,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本案中,雙方約定的交付日期早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而實際上卻是也早于竣工驗收進行了交付。雖然該約定違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一條“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規定,但最高法院仍然認為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排除了發包人擅自使用情況下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如果發包人如急需使用工程的,可在合同中約定竣工驗收之前就交付工程。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再審裁定書中關于雙方約定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時,竣工時間應如何確定部分的詳細論述:
關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案中,首先,雖然案涉工程是先交付后進行竣工驗收,但華某公司并非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案涉工程,而是經雙方協商的結果。其次,2012年7月5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相關人員共同參加了案涉工程5#、6#樓工程質監驗收并形成《生態時代5#、6#樓工程質監驗收會議紀要》,即案涉工程經過了竣工驗收,故二審法院以實際驗收之日2012年7月5日為竣工日期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陜西建工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679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建工集團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寶雞華某(集團)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陜民終194號】
延伸閱讀
一、發包人實際接收工程的,視為對承包人完成合同的認可。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商丘市國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上蔡縣萬某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072號】
法院認為:關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若合同無效,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主張支付工程款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及國某公司起訴時均有效的行政法規《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圍包括學校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宿舍樓,屬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招標的項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案涉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項目,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雙方當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但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其應有之意在于,發包人實際接收即意味著其承認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義務,從而開始享有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應視為萬某中學認可承包人完成合同義務,具有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綜上,案涉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二、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喪失先履行抗辯權。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華某某豐燃氣輸配有限公司、四川石某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6163號】
法院認為:關于華某某豐公司就涉案工程款支付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及相關利息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案中,涉案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華某某豐公司與四川石某公司以及監理單位在2017年6月30日,對四川石某公司的施工工程量進行了確認,2017年9月,華某某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通氣經營使用,一、二審法院據此將華某某豐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日期認定為竣工日期,并判令華某某豐公司應向四川石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價款及利息并不缺乏依據。同時,根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完成現場全部工作內容,且完成竣工驗收及出具工程保修函”的約定,工程保修函應在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出具,而本案中,華某某豐公司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違約在先,又以四川石某公司未完成現場全部工作內容、未出具工程保修函為由主張其在工程款支付方面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物業公司進駐的,視為已經交付使用。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信陽華某置業有限公司、河南青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5316號】
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的規定,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物業公司即進駐并接收房屋鑰匙,華某公司亦未否認已經占有和使用案涉工程,只是認為其占有和使用處于不穩定狀態,故原判決認定華某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青某公司向物業公司交付鑰匙之時即為案涉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物業公司出具接收鑰匙收據的時間即為竣工日期,并無不當。作者:唐青林 李曉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