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款應支付多少

導讀:
通常,工程款分為兩部分:定額工程款和調整工程款。定額工程款是按照合同中限定的工程定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相當于工程量成本基數,一般占合同總價的主要部分;調整工程款是根據施工單位依據竣工驗收檢查驗收最終確定的實際工程量的總成本和定額支付的區別,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結算。
工程竣工驗收后,在完成投標、合同批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之后,項目建設單位將向施工單位支付全部工程款。
通常,工程款分為兩部分:定額工程款和調整工程款。定額工程款是按照合同中限定的工程定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相當于工程量成本基數,一般占合同總價的主要部分;調整工程款是根據施工單位依據竣工驗收檢查驗收最終確定的實際工程量的總成本和定額支付的區別,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結算。
根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范》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記錄正式簽署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后45日內,根據實際完成情況和竣工驗收記錄,劃定總價的百分比,支付給施工單位工程定額款和調整款。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范》的規定,根據實際完成情況和竣工驗收記錄支付給施工單位定額工程款和調整工程款。
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款應支付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問題,考慮到它的實際意義,在行業內有著相當的重要性。
首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支付的工程款由雙方以及相關的監督機構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合同條款以及施工質量來決定,其中必須考慮到施工質量、材料耗損、成本超支和工程事故等因素。
此外,另一方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數額應當同時考慮到合同價款、其他應支付項目的數額以及實際使用的方法、軟件和硬件的價值從而得出最終的支付金額。
總而言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支付工程款數額要考慮到合同價款、施工質量、材料耗損、成本超支以及使用的軟件和硬件等因素,以便最終確定準確的工程款數額,充分保護雙方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
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款應支付的數額是根據相關的合同約定的。一般情況下,工程款的支付數額一般按照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施工量計算并開具驗收后的發票;如果施工量發生變化,那么驗收后的支付數額也會隨之而變化。另外,同樣重要的是,施工單位還會提供售后服務,用于整個施工過程中的材料質量保證,以及施工工藝的定期維護,這也是驗收后支付工程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此外,對于部分特殊情況,工程款的付款數額則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比如工程延期,施工量發生變化等,由此會影響工程款的支付數額。
總之,工程竣工驗收后,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理計算出驗收后支付的工程款數額。只有通過此計算,才能保證施工單位實現工程的正常施工過程,以及相關保障措施的及時實施和質量的保證。
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款應支付多少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這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由于各地對工程竣工驗收的標準、程序和時間都不一樣,導致法院判決出現了不同的結果。那么,在實踐中,對于工程款應該支付多少的問題是個難點。根據法律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款一般應當以實際施工面積為基數支付。那么為什么司法實務中對這個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呢?筆者結合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廣大讀者提供參考依據。
一、案例介紹
甲公司承建某小區的一期工程,由乙公司承建,該項目于2015年11月20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414765.62元,其中包括質量保證金、建筑安裝工程質量保證金、裝飾裝修工程費。工程交付使用后,甲乙雙方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經甲公司對小區各單體及部分景觀進行了驗收并提出書面意見;經甲公司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技術人員實地測量,各單體工程實際結構尺寸及功能布局均符合設計要求;各項附屬設施、設備的性能指標等均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小區內的主要建筑物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甲乙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約定了付款方式及支付時間等內容。2016年1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滯納金后,因小區整體竣工交付使用,甲公司認為應當按合同約定由乙企業承擔剩余工程款及滯納金的給付責任比例。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滯納金(違約金)。
1、合同的性質
根據《合同法》第134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實踐中,對于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計價辦法》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交付使用建設的固定資產和資料,發包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收取價款。因此,該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才能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資料。另一種觀點認為,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的承包雙方之間關于質量、進度、投資和價款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后所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期超過90天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見,該合同是雙方就建筑施工領域存在合作關系而簽訂,因此可以認定該合同是一種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才能獲得竣工文件并交付使用的情形。
2、實務中應如何確定該工程款的支付比例?
實務中,因雙方對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存在爭議,致使案件無法進行有效的審理。筆者認為,該工程竣工驗收后,對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比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來確定。由于我國法律對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審判模式是“先分后付”,即先判決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款10%作為預付款,其余款項則由發包人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另行支付。如雙方在原合同中未約定關于工程價款結算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10%以上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按照應付工程價款5%-1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也可以請求承包人以實際損失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賠償工程價款損失;還可以請求發包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支付利息以及其他必要的經濟費用。而對于雙方爭議較大以及爭議焦點較多的問題——剩余工程款及滯納金(違約金)如何計算?
二、裁判結果分析及原因分析
本案的裁判結果是承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實際施工面積作為基數支付。這是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看,也有其合理性。在此筆者就不做具體分析了。因為從案例本身來看,施工面積的認定標準并不統一,所以會出現很多不同的情況。
一是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是否實際驗收,在實務中也存在爭議。
一般法院會將工程實際完成的情況作為判案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在發包人以竣工驗收存在重大瑕疵為由要求賠償損失后,法院會結合各方責任劃分進行裁判。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會出現諸多質量問題或者其他情況不能及時交付給承包人的情況。但是發包人并沒有及時交付使用造成了損失的情況下,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工程款上有爭議時,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來進行認定事實。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存在重大瑕疵的案件來說,法院是根據雙方提交證據和陳述進行認定。但對于一些不具備施工條件或者沒有合格施工隊伍、沒有合格監理工程師參與施工以及質量問題嚴重等原因造成工程無法驗收或者無法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則不予采納鑒定意見進行結算或者以實際完工面積為基數計算賠償數額。如果雙方都認可存在重大瑕疵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所依據的事實進行審查”來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判決。
三、筆者觀點
該規定并未直接否定承包人對案涉工程實際享有使用和收益權利,而是強調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動。筆者認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工程實際享有權利,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就案涉資金結算等問題未能協商一致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案件事實、性質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