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10年之久的過期工程款能要回來嗎,長達10年之久的過期工程款怎么要回

導讀:
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工程款23萬余元及從2014年開始計算的利息,通過天用律師的專業處理及多方努力,向法院提交了《施工合同》、工程結算單、收據、催款記錄錄音等11項有力證據以及相關證人,法官對于天用律師提交的完善的證據十分認可,2012年3月至9月期間,李先生與某建筑公司對位于山西省河津市某維修工程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鋼結構制作安裝1600元/噸,彩板安裝10元/㎡,本月支付完工工程量的80%,完工后支付總工程量10%,剩余10%作為質保金在竣工驗收一年后支付完畢。
拖欠工程款問題是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糾紛,實際施工人往往心存幻想,幻想著甲方會盡快支付工程款,所以一拖再拖,直至拖延到工程款“過期”才后悔莫及!
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就是如此,甲方拖延工程款10年之久,天用律師迎難而上、堅持不懈,最終成功幫助李先生要回了工程款!
2012年3月至9月期間,李先生與某建筑公司對位于山西省河津市某維修工程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鋼結構制作安裝1600元/噸,彩板安裝10元/㎡,本月支付完工工程量的80%,完工后支付總工程量10%,剩余10%作為質保金在竣工驗收一年后支付完畢。
合同簽署后,李先生即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3年3月30日,李先生施工完畢,建筑公司出具三張總體的結算單,金額共計1107135.18元。施工完畢后,建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了部分款項,仍有50萬余元未支付。
在此10年間,李先生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但建筑公司負責人以“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財務方面緊張、上筆工程款未收回”等各種理由和借口推諉支付。尤其在2015年下半年,建筑公司負責人竟然“消失不見”,這讓李先生心灰意冷,本想放棄了這筆工程款,但在機緣巧合之下結識了北京天用律師,天用律所專家老師對此案件的專業解析又重拾了李先生對索要工程款的信心!
天用律師總結辦案難點:
1、10年前的工程款,年限太久,時效可能超期;
2、案涉工程項目目前已被拆除,無現場圖片,缺乏大量證據。
為此,天用律所迅速成立專案組分工協作,讓李先生從兩個方面準備證據:
一是尋找催要工程款記錄,手機通話查詢不到2015年之前的通話記錄,故讓其尋找當時的工人,以此來證明之前是面對面催要;另一方面讓李先生尋找移動公司查詢2015年之后的通話記錄。
二是翻找之前的合同和收款記錄以及現場圖片等,同時尋找相關證人進行證明涉案工程系李先生施工。
以上證據均因年限太久不易尋找,于是天用律師先以部分證據啟動立案并保全建筑公司的賬戶,促進和解!在第一次開庭歸納爭議焦點后,高頻率和法官積極溝通案件,并再進一步補充有力證據。
通過天用律師的專業處理及多方努力,向法院提交了《施工合同》、工程結算單、收據、催款記錄錄音等11項有力證據以及相關證人,法官對于天用律師提交的完善的證據十分認可!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工程款23萬余元及從2014年開始計算的利息!被拖欠長達10年之久的“過期”工程款,天用律師運用自己的專業能力要回來了,沒有辜負當事人的信任與期待!
律師小結
對于有極大可能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需要和客戶充分溝通并告知各方面風險,同時逐步指導客戶準備有力證據,雙方互相積極配合,最終結果才能如人愿!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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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10年之久的過期工程款怎么要回
2011年8月15日
被告某開發公司委托原告某電力公司進行用電工程設計,雙方簽訂了《送(配)電工程設計合同》,某電力公司依約進行設計施工。
2012年11月13日
雙方進行結算。截至2013年6月7日,某開發公司向某電力公司已支付勘察設計費400000元,此后其未再向某電力公司付款,電力公司亦未請求某開發公司支付剩余款項。
2023年7月
某電力公司認為某開發公司尚欠其49414.97元未支付,故起訴至法院。
某開發公司抗辯認為,其最后一次付款時間為2013年6月,距某電力公司起訴立案已有十年,十年以來某開發公司從未收到某電力公司任何欠款追索的通知或信息,某電力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實發生在2011年-2013年系民法典實施之前,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被告雙方在2012年11月13日對案涉款項進行結算后,某開發公司即具有付款義務,訴訟時效開始起算;2013年6月7日某開發公司再次支付工程款項,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兩年時效,但在兩年內某電力公司并未向某開發公司請求過上述款項。
現某電力公司起訴至法院,某開發公司在庭審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某電力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所以法院認為某電力公司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已經喪失勝訴權,故依法駁回某電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保護積極主張權利的人,而不保護對自己權利漠不關心、怠于主張的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主張權利,如果超過法定期限未主張權利,即便有理也將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法條鏈接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至第一百九十九條詳細的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
《民法典》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做了適當延長,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