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而中途退場,承包人能否請求支付工程款?

導讀:
因此,在承包人對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并且在以下情況中承包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主張工程價款:一是發包人同意支付工程價款,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即便工程未竣工驗收,在發包人同意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包括發承包雙方就已完工程部分完成結算)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當然,之所以在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主要是因為在工程尚未完工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則無法判斷,同時承包人最后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也將無法確定。
建設工程實踐中,常常會出現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解除的情況。而在合同中止或解除后,一般會出現以下情形:發承包協商一致,繼續履行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承包人復工;或承包人直接退場,工程爛尾;亦或是承包人退場后,發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將工程完工。而在工程未竣工而中途退場的情況下,承包人能否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呢?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建設工程未完工、也未竣工驗收,但承包人能夠證明在施工過程中投入的材料和人工費用已物化為施工工程,發包人作為依據合同取得工程的一方,應向承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發包人主張工程未驗收且存在質量問題而不予支付工程價款的,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主流的觀點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即是承包人將建筑材料、勞務等固化為建筑物的過程,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決定了承包人取得工程價款的前提是建筑產品具有價值,而衡量建筑產品是否具有價值,則應以工程質量合格為標準。因此,無論是有效還是無效建設工程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只有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要求發包人進行工程結算并支付工程價款。
當然,之所以在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主要是因為在工程尚未完工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則無法判斷,同時承包人最后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也將無法確定。因此,在承包人對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并且在以下情況中承包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主張工程價款:一是發包人同意支付工程價款,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即便工程未竣工驗收,在發包人同意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包括發承包雙方就已完工程部分完成結算)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二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工程的,參照
《建工解釋(一)》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發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程,此時可以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予以認可、工程竣工,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三是已完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如果工程未施工完畢且無證據證實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在實務中,承包人可以通過對已完工工程的質量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證明工程質量合格,此時,法院可能會參照合同約定判決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總之,工程未竣工而中途退場的情況下,承包人是否有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歸根到底要對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判斷,只有在工程質量經確認合格的基礎上,承包人才有權主張工程價款。
中途退場未完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1. 按已完工程款的比例折算。
北京高院《解答》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2. 按定額計算或者按已完工程量的比例折算。
江蘇高院《指南》第7條第1款對已完工部分驗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結算的回答中指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解除或單方法定解除合同,承包方主張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因工程未完工,如何結算該部分工程款,往往涉及鑒定標準的把握。在工程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確認工程款,一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定額取費,核定工程價款,并參照合同約定最終確定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不涉及到甩項部分,只須鑒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確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涉及到甩項部分,即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第一種方法較為經濟,也是較為常用的一種方法,一般用于工程沒有總體竣工驗收;第二種方法鑒定費用較高,一般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上述兩種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盡量尋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的一致,如無法取得一致時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
3. 按照總價扣除未完成工程價款確定。
當無法確定已完成工程價款時,可以通過計算未完成工程造價,然后用總價扣除未完成工程造價,以此確定已完工程價款。
4. 按定額計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價下浮一定比例。
重慶高院《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固定價合同結算,······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張按定額計算工程款,而發包人要求按定額計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價下浮一定比例的,應予支持”。
5. 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
福建高院《指導意見》第5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造價,而承包人請求按照工程定額標準計算工程造價,如何處理的回答中指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均應予以支持”。
6. 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并特別注重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來確定工程價款。
最高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最高院指出,作為發包方的開發公司單方違約解除合同,如仍以約定計價單價計算已完工程價款,對建筑公司明顯不公。另外,合同解除時,建筑公司施工面積已達到雙方審定圖紙設計的結構工程面積,但整個工程安裝、裝修工程尚未施工,建筑公司無法完成與施工面積相對應的全部工程量。此時,如仍以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確定本案工程價款,則又對開發公司明顯不公,亦印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工程價款計價方法已無法適用。對于約定了固定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未能如約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確定爭議合同的工程價款時,既不能簡單地依據政府部門發布的定額計算工程價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約定的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預算價格的方式計算工程價款,而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并特別注重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來確定。
但亦有不同觀點指出,對于此類問題仍應參照合同的約定,因為當有投標報價或合同約定時,如果因為發包人的原因中途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獲得可得利益,損失同樣可以得到彌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