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場的工程款認定,已施工部分工程款怎么結算

導讀:
中途退場的工程款認定
中途退場的工程款認定:
無論是哪一方的責任,只要施工企業已完工的工程部分質量合格,都是有權主張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的,只是工程款數額的認定和支付時間期限,就要看具體案情了。
最高法案例
2010年8月,郝某以掛靠的方式與日月軒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后者的三個工程項目,在簽訂合同時,日月軒房地產公司知曉郝某掛靠的事實。合同簽訂后,郝某進場施工,日月軒房地產公司則依約向郝某個人賬戶支付工程款,后日月軒房地產公司未及時向郝某支付工程款,郝某選擇退出施工現場。
2015年8月,郝某與日月軒房地產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書》,對已完成工程量的造價進行了核定。2016年,日月軒房地產公司以未按時完工、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原因為由向郝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其后,日月軒房地產公司始終未按照《調解協議書》達成的內容向郝某如數支付工程款,郝某于2018年將日月軒房地產公司上訴至內蒙古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
已施工部分有權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款
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郝某掛靠施工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其作為實際施工人,依然有權向日月軒房地產公司主張工程款。并且雙方已經達成過《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日月軒房地產公司因依約向郝某支付工程款,其以未按時完工、整體工程還未竣工驗收、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等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后,日月軒房地產公司不服判決,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結果維持原判,后日月軒房地產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在判決文書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強調了一點:
施工方已完成案涉工程的部分施工,雖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有權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款,建設單位以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為由主張不應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