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工程款的行政處罰,不支付工程款的行政處罰標準

導讀: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yè)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yōu)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jù),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給項目部違法嗎法律主觀:施工單位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到監(jiān)督部門去投訴,如果監(jiān)督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答復或者投訴人對于回復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衫御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jù)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政府工程款一直不給怎么辦
可以先投訴,投訴未果后可再起訴。可以先到監(jiān)督部門去投訴,如果監(jiān)督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答復或者投訴人對于回復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衫御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如果法院判決還款后仍拒不還款的,承包商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資產并拍賣,也可采取限制出行、在征信系統(tǒng)記錄、對媒體公布信息等措施。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畢塌禪,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行政事業(yè)單位未按考核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違反了什么
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yè)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yōu)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jù)。
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給項目部違法嗎
法律主觀:
施工單位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如果不付款是由于發(fā)包方自己的原因導致的,那么發(fā)包方沒有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否則構成違約。
法律客觀:
根據(jù)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jù)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