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程款支付擔保嗎

導讀:
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同時,建設單位必須向總承包單位提供等額工程款支付擔保,并在施工合同備案時一并提交。嚴格施工許可審批前的資金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到位資金證明不得以某一時點的銀行存款資金證明代替,必須提供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有效發揮履約擔保的作用,防止惡意低價中標,確保工程投資不超預算。(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加強項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約監管加強對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監管。那么強制工程款支付擔保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同時,建設單位必須向總承包單位提供等額工程款支付擔保,并在施工合同備案時一并提交。嚴格施工許可審批前的資金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到位資金證明不得以某一時點的銀行存款資金證明代替,必須提供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有效發揮履約擔保的作用,防止惡意低價中標,確保工程投資不超預算。(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加強項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約監管加強對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監管。關于強制工程款支付擔保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建設單位要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需提供等額支付擔保。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同時,建設單位必須向總承包單位提供等額工程款支付擔保,并在施工合同備案時一并提交。
(二)工程項目資金一定要落實到位。
嚴格施工許可審批前的資金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到位資金證明不得以某一時點的銀行存款資金證明代替,必須提供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對于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財政資金來源落實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優化建筑市場環境(九)加強承包履約管理。引導承包企業以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有效發揮履約擔保的作用,防止惡意低價中標,確保工程投資不超預算。嚴厲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體系和工程造價信息發布機制,形成統一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加強項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約監管
加強對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監管。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將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進度款的審核納入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環節,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監管機構按建設進度核撥預售資金,確保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規定于《合同法》286條,內容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發布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對《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進行答復,該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獲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劍,應當充分利用之。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1、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前者適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適用于爛尾工程;2、優先受償的范圍為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3、欠款數額清楚、證據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不必對工程款糾紛另行提起訴訟;4、兩種情形下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建筑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