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導讀:
有關要求1、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實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投標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等為主的工程擔保,(4)支付擔保有關規定 1)《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第4l條規定了關于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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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擔保
(1)支付擔保的概念 支付擔保是指應承包人的要求,發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擔保。
(2)支付擔保的形式 支付擔保有如下形式: 1)銀行保函; 2)履約保證金; 3)擔保公司擔保; 4)抵押或者質押。 發包人支付擔保應是金額擔保。實行履約金分段滾動擔保。擔保額度為工程總額的20%~25%。本段清算后進入下段。已完成擔保額度,發包人未能按時支付,承包人可依據擔保合同暫停施工,并要求擔保人承擔支付責任和相應的經濟損失。
(3)支付擔保的作用 支付擔保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對發包人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并落實各項反擔保措施,確保工程費用及時支付到位;一旦發包人違約,付款擔保人將代為履約。上述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規定,對解決我國建筑市場上工程款拖欠現象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4)支付擔保有關規定 1)《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第4l條規定了關于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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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擔保
工程款支付擔保實行全額擔保,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結算款支付完畢(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項)。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2.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工程質量保修擔保金額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1.5%,有效期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責任時,發包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3.履約擔保
擔保額度一般為合同價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應在履約擔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內解除擔保。
發包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4.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額度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辈?、設計、監理等招標最高不超過8萬元。
招標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5.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具體形式由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部門單獨制定。
有關要求
1、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實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投標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等為主的工程擔保。
2、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工程擔保。其他工程應當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實施其他類型工程擔保。(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本通知。)
3、工程款結算時,承包單位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的,建設單位不得再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4、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費用由承包單位計入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費用應當計入建設單位管理費。
5、積極發展電子保函。
事實上,關于各類保證金,近幾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把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下調,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除此之外,取消投標保證金也是大勢所趨。(2021.再見了投標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3%降為1.5%!)
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等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投標保證金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1、早在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按銀行保函的方式繳納。根據《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廈門、云南、浙江等地紛紛出臺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約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投標銀行保函、綜合保險等。
2、2018年7月2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目的是要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著力推行履約擔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3、2019年,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正式發布《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市【2019】68號),明確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工程款支付擔保與預付款擔保 有什么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保險概念、保險責任、功能機制這三個方面:
一、保險概念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以工程項目發包人為投保人,以簽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為被保險人。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承包人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于工程建設的保險。
二、保險責任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義務,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已支付的預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險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以預付款扣抵應付工程進度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三、功能機制區別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擔保形式,在功能機制上最大限度的發揮著“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保障作用”。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由于發包人預付工程款先于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建設工程項目款項數額通常較大,因此就存在工程預付款使用的信用風險。
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的支付擔保是指誰提供的擔保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由于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來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歷來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擔保也是工資保證金、工資專用賬戶和分賬等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于2018年11月發布的《關于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遠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隨著《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為建設單位的法定職責,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重要性也進一步凸顯。
故為進一步推動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清遠住建局發布《關于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擔保方式、擔保金額、辦理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規范擔保方式,推進制度落實
圍繞擔保方式,《通知》明確“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選擇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并對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專業擔保機構的資質進行了規定。
對擔保人作出類型限定,一方面是對住建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落實,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對清遠住建局《關于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勵推行保證保險等多種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形式”作出響應。
而對擔保人提出資質要求,則有助于保證銀行、保險公司、專業工程擔保機構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以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為例,此前依據清遠市住建局《關于推進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發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建設工程保證保險險種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設領域推廣開來。此次《通知》規定保險機構是指經銀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則提高了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業務門檻,也有助于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穩步落實。
二、細化金額規定,輔助制度落地
圍繞擔保金額,《通知》要求擔保金額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應當能夠滿足一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這一規定針對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內容可能不完善從而引起的糾紛: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擔保人也應據此確定擔保金額;合同未約定的,擔保人則應確保擔保金額能夠滿足一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結合實踐細化規定,《通知》實際上對《條例》“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進行了補充。
三、明確辦理時限,狠抓制度執行
圍繞辦理時限,《通知》明確即日起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1個月內辦理完畢工程款支付擔保;而在《通知》印發前、2020年5月1日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且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都應于通知印發后兩個星期內(6月18日前)辦理完畢工程款支付擔保。
針對在建項目,《通知》以《條例》施行為界,一方面明確在《條例》施行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根據對等原則(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補辦工程款支付擔保,另一方面要求《條例》施行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所有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前者有助于構建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雙重擔保”,后者則是對于《條例》的貫徹。
針對新報建項目,不同于安徽“建設單位凡要求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做法,清遠市將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辦理時限定為建設單位領域施工許可證的1個月內。結合《條例》第二十三條“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通知》也為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提供了多重保障。
為保障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已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的,《通知》也要求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加大檢查力度,對未按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給予責令限期整改或責令項目停工并處罰款。
通過對擔保方式、擔保金額、辦理時限等作出規定,清遠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當然,考慮到上級住建主管部門未來的制度創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廳就擔保形式、擔保時限、擔保金額等有明確規定時,以部、廳文件為準。可以期待,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將為清遠市農民工工資支付添上強勁助力,筑牢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墻”。
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實施辦法
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可以切實保障建筑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所以相關的條例中對其進行了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法律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工程擔保的種類?
工程擔保的種類主要有四種:投標保證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
(1)投標保證擔保。它主要用于篩選投標人。投標保證擔保要確保合格者投標以及中標者將簽約和提供發包人所要求的履約、預付款擔保。
(2)履約擔保。該項擔保的目的在于保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促使承包人履行合同的約定,完成工程項目建設。一旦承包人違約,履約擔保人要代為履約或賠償。
(3)預付款擔保。該種擔保的目的在于保證承包人能夠按合同規定進行施工,償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預付金額。
(4)工程款支付擔保。該種擔保的目的在于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促使發包人及時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除上述四種擔保外,還有一種質量責任擔保,該項擔保是為了保證承包入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時期內(缺陷責任期),負責工程質量的保修和維護。這種擔保一般可包括在履約擔保當中。
此外,在國際工程承包中,還有諸如臨時進口設備稅收擔保、免稅工程進口物資稅收擔保等工程擔保形式,這里不再一一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