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實施辦法

導讀:
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目前,工程擔保尚不是強制性制度,但是要求業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已經有充分法律依據,承包人應當盡力爭取。那么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實施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目前,工程擔保尚不是強制性制度,但是要求業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已經有充分法律依據,承包人應當盡力爭取。關于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實施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擔保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人的擔保即為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物的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金錢擔保是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與金錢的得喪變更相聯系,從而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民法典》已經構筑了一套完整的擔保制度體系。在建設工程領域,為規范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建設部又先后制定了《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和《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深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
一、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部所述的擔保包括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投標擔保可采用投標保證金或保證的方式,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支付擔保應采用保證的方式,工程擔形式主要是保證。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提供工程擔保的保證人可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當業主不按期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以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約擔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施工單位為受益人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目前,工程擔保尚不是強制性制度,但是要求業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已經有充分法律依據,承包人應當盡力爭取。為獲取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呼吁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實行強制性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國家力量干預可以有效彌補當事人自我調節機制的局限性,從而逐步建立和諧正義的建筑市場秩序。
二、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規定于《民法典》286條,內容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發布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對《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進行答復,該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獲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劍,應當充分利用之。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1、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前者適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適用于爛尾工程;2、優先受償的范圍為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3、欠款數額清楚、證據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不必對工程款糾紛另行提起訴訟;4、兩種情形下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建筑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在建工程抵押權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在建工程抵押于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產生,債權人就該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制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在建工程為抵押財產。《物權法》實施之前,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已經規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但該《辦法》所稱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相比,《民法典》對在建工程抵押的設定、效力、保全、實現方式等制度做出全新規定:在建工程可以擔保任何合法債務,而非局限于擔保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資金;可以將在建工程抵押于任何債權人,而非局限于提供貸款的銀行。應當說,《民法典》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為清償工程欠款提供了一條便捷途徑,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就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就拍賣、變賣在建工程(包括建成后的建筑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1、按月結算。即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后辦理竣工結算。
2、分段結算。即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如對一般工業民用建筑可以劃分為基礎、結構、裝飾、設備安裝幾個階段。每階段工程完工后,進行結算。高層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層作為一個結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為基礎層和面層兩個結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結算。建設項目較少,工期較短(如在12月以內)的工程,可以實行在施工過程中分幾次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的方法。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的建設規模、工期長短,合同價款多少,選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應的結算時間。
擔保公司(以下稱保證人)受發包人(以下稱被保證人)的委托向承包人(以下稱受益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以下稱保函),如被保證人沒有按照受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則由保證人按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