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責任范圍都是什么?

導讀: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臺強化了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法律制度保障,標志著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進入法治時代。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臺強化了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法律制度保障,標志著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進入法治時代。
一、法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二、法條解讀
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不及時是影響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重要因素,關系到農民工工資“有錢支付”的問題,為保障工程款不被拖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工程款拔付分賬制度,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施工合同要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為落實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建設單位違約后,施工單位可以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落實好工程款拔付分賬制度,對于采用招標方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階段即對合同條款作出安排,在“人工費用”條款設置上,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考慮工程進度及人工費拔付時間節點,以滿足《條例》關于“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工程款拔付分賬制度的建立,一是工程款支付擔保法定化,對“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進行具體落實,減輕施工單位的資金負擔,保障工程款實際支付的可能性,解決農民工工資“沒錢發”的問題;二是分賬管理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列賬,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占,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織相互混淆的問題,即解決農民工工資“專款專用”的問題,避免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由討要工程款的惡意討薪行為發生;三是明確人工費用標準,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解決工資按月足額發放的問題。
三、風險提示
建設單位未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會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后果,建設單位存在被限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的不利法律風險。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有關資料的,建設單位存在被相關部門責令項目停工,并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