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責任范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規定

導讀:
工程款支付擔保,即擔保人受發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發包人沒有按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則由擔保人按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支付擔保的責任范圍是什么?擔保人不承擔哪些擔保責任?
工程款支付擔保,即擔保人受發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發包人沒有按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則由擔保人按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規定
2003年七部委印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提出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從內容規定中可以看出,工程款支付擔保與履約擔保之間,存在一種對等、對立關系,即招標人通過履約擔保,對中標人的合同履約形成制約作用的同時,工程款支付擔保也要求其承擔相應對等的支付工程款的擔保義務,即“雙重擔保”。
至此,工程擔保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在工程款支付擔保機制作用的補充下,承包商長期處于項目資金緊張的情形得以緩解,有利于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促進對合同的履約,降低施工企業的合同履約風險。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推行初期并未很快推廣開來,彼時,由于業主開發商長期處市場主導地位,施工企業競爭激烈,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約擔保,如承包商堅持要求業主提供對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很有可能失去項目機會,因此,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政策強制性。
支付擔保的責任范圍
在保證期內,被保證人在項目付款保函規定的保證范圍內發生違約事故,保證人應當代表被保證人按照主合同和保函向受益人支付項目付款。保證人的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證金額。
其中,違約事故是指被保證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給受益人造成損失的事件。
除預付款外,保函金額為主合同約定的被保證人應支付的另行約定。
發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
建設考慮建設項目的折價或拍賣價格。
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人)受發包人(以下簡稱擔保人)委托向承包人(以下簡稱受益人)提供項目付款擔保(以下簡稱擔保),被保證人未按照受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建設合同履行工程付款義務的,由保證人按照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1.被保證人因受益人不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其他行為不能履行主合同義務的;
2.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受益人與被保證人變更主合同條款并實際履行的;
3.受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將主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主合同約定或者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另行約定免除被保證人的部分或者全部義務的,保證人也免除相應的擔保責任;
5.因政府政策或命令,被保證人不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6.受益人和被保證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