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暫停施工并主張停(窩)工損失?

導讀:
【裁判案例 一】(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三天津博海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住總第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如合同中未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暫停施工,及相應的索賠條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索賠要求,但在約定后,發包人又同意工期順延的,法院應當認定工期順延,據此支持承包人關于停工期間產出的停工窩工損失,【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134號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萬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按銀行基準資金利息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主張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發包人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由主張停工損失與約定不符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 一】(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三天津博海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住總第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如合同中未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暫停施工,及相應的索賠條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索賠要求,但在約定后,發包人又同意工期順延的,法院應當認定工期順延,據此支持承包人關于停工期間產出的停工窩工損失,【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134號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萬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按銀行基準資金利息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主張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發包人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由主張停工損失與約定不符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合同的工期糾紛,是建設工程案件的多發現象,也是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點。實踐中,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誤為由提起反訴,繼而要求承包人承擔相應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對于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有權暫停施工,申請工期順延,能否向發包人主張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本期將圍繞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一、如發包方延期付款,承包人能否有權暫停施工,亦或當然產生工期順延的法律后果?
對此,需結合合同條款以及具體的施工情況綜合判斷。
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得因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停止施工的情形,承包人因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暫停施工,能否主張停工窩工損失?
【裁判案例】
(2019)最高法民終1134號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萬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按銀行基準資金利息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主張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發包人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由主張停工損失與約定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
關于第2筆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窩工損失554.3130萬元、第3筆2015年2月3日至4月11日的停工損失111.48萬元。四川一建上訴主張因萬都公司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造成的前述停工損失應予支持。本院認為,前已述及,當事人在《補充協議》第8條中對萬都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遲延的情形下四川一建是否應停工以及如何計算違約損失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雖然案涉合同無效,但畢竟為當事人所實際履行,在處理糾紛時應予充分考量。而依照前述約定,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按銀行基準資金利息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主張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現四川一建以萬都公司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由,主張停工損失111.48萬元與前述約定不符,一審以此為依據進行認定,并無不當。
根據上述裁判觀點,在原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對于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且雙方達成一致不得停工、怠工,因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停工窩工損失。但對于發包人確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主張相應的停工、窩工損失?
【裁判案例 一】
(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
三天津博海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住總第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如合同中未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暫停施工,及相應的索賠條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索賠要求,但在約定后,發包人又同意工期順延的,法院應當認定工期順延,據此支持承包人關于停工期間產出的停工窩工損失。
【案件事件】
2009年11月10日,博海緣公司通知住六公司:“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及我公司原因,原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經公司研究決定,將順延至2010年5月30日。”
【法院認為】
可以認定案涉工程施工中確實存在博海緣公司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導致工期拖延。本案訴訟中,博海緣公司并不否認有停工事實,但主張停工期間不清楚。因此,住六公司據此主張停工損失,符合本案事實。
【裁判案例 二】
(2021)最高法民終688號
朝陽中貿商業城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
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雖然案涉施工合同并未約定發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可以暫停施工,但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已產生了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后果,法院依法裁判發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損失。
【法院認為】
由于1、2號樓從3層至頂層主體施工完成,4-13層砌筑完成,朝陽中貿應及時支付相應工程款。但朝陽中貿除返還南通二建600萬元保證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南通二建有理由認為朝陽中貿可能喪失給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給付工程款。在南通二建起訴后,朝陽中貿仍未支付相應工程款或提供適當擔保。南通二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應認為違約。因此,本案現有證據難以支持朝陽中貿有關南通二建違約在先的上訴意見。
二、工期爭議的舉證責任
工期爭議的最終目的是確認工期逾期的天數以及相應違約責任的承擔。一般情況下,工期逾期天數=實際工期-合同工期-合理順延工期(如有)。
一旦被確認為工期逾期,則需進一步需要查明逾期原因和責任主體,根據案件具體事實判定系發包人原因亦或承包人原因,從而確定是承包人賠償發包人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還是發包人需要賠償承包人因工程停工導致的停工、窩工損失。
01發包人、承包人的舉證責任分配
【發包人的舉證責任】證明實際工期及追究承包人工期違約責任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只需要舉證合同約定工期以及涉案工程的實際工期,據此確認工期延誤的事實的存在并主張延誤天數,同時舉證合同約定的工期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承包人的舉證責任】為對抗工期違約的訴請,需承擔較重的舉證義務。一要證明工期延誤并非承包人原因,而是發包人原因、存在法定或約定事由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二要證明上述事由的合理順延天數;三要證明上述事由與工期延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02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常見情形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526條的先履行抗辯權而采取停工措施。此外,根據《民法典》第527條有關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有證據證明發包人有轉移財產、喪失信譽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承包人有權停工。
2)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條件:如開工許可不完備、施工圖紙深化、設計變更、審查施工方案、因其他施工過程中行政許可不完備引起的停工等;
3)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材料和設備:甲供材料遲延或者材料質量問題屬于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如果是承包人自己采購的材料導致的遲延則需由承包人自身承擔;
4)發包人對項目進行協調管理;
5)發包人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未及時進行中間結構的驗收。
三、相關法律、法規指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修正)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20〕25號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攥稿人 : 紀芋含。聲明: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