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未如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要承擔損失嗎

導讀:
在工程實踐中,時常會出現建設單位已經進行施工,但是發包人卻以各種理由拒付工程款,或進度款,那么在該情形下,承包人是否能停工呢?停工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又由誰承擔?下面以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在工程實踐中,時常會出現建設單位已經進行施工,但是發包人卻以各種理由拒付工程款,或進度款,那么在該情形下,承包人是否能停工呢?停工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又由誰承擔?下面以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日,昆明貴山天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山天陽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云南中潤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貴山天陽公司將“云潤天陽一標段”的1號地下車庫、1、6、7、8、9幢的土建、裝飾裝修工程、門窗工程、防水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及室外總圖道路管網工程等,建筑面積約66000㎡,不含高壓及變電所安裝工程、煤氣安裝工程、自來水庭院管網工程(表前)及變頻加壓泵房安裝工程、電梯安裝及消防工程發包給中潤公司。
開工日期未明確約定,合同約定總工期為548天,合同價款為118800000元。合同專用條款對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約定:承包人在施工至±0后,按照工程進度的70%每月付款。若發包人未能及時付款,承包人不得停工,須保證工程進度繼續施工,發包人必須在3個月內補清前款。
中潤公司因貴山天陽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訴至法院,要求貴山天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停工損失231萬元等。貴山天陽公司提出反訴,要求中潤公司向貴山天陽公司賠償因拖延工期造成的損失500萬元。
02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貴山天陽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給中潤公司,導致中潤公司停工,貴山天陽公司應向中潤公司支付停工損失231萬元。貴山天陽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成立,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多份《協議書》可以證實承包人中潤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停工,于2016年3月5日復工,停工原因系發包人貴山天陽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中潤公司有權停止施工,貴山天陽公司認為中潤公司無權停工且停工原因為中潤公司擅自停工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據此主張中潤公司承擔延誤工期損失500萬元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涉案工程停工系貴山天陽公司單方違約行為所導致,而客觀上確實因此導致中潤公司實際產生了停工損失,貴山天陽公司應向中潤公司承擔相應損失。但因中潤公司針對停工損失提交的證據均為其單方證據,在貴山天陽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不能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故本院酌情認定貴山天陽公司應向中潤公司承擔的停工損失為100萬元。一審法院按照中潤公司提交的單方證據認定停工損失為231萬元,存在不當之處,本院予以糾正。
最終判決:貴山天陽公司應向中潤公司支付停工損失100萬元。
法律評析
1.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資金的,應賠償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
由發包人提供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支付(這里的資金一般是指工程款)。
在現實中,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款包括預付工程款和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兩種,具體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付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工程款。
實踐中,完成約定的工程部分后,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發包人簽字后支付。發包人在計算結果簽字后的合理期限內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價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
2.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在實踐中,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協助,如果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建設無法按照約定的進度進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緩建。根據《八民會紀要》第32條、第33條規定,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259條、第283條(《合同法》已失效,此處請參考《民法典》第778、803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3.承包人停工權按依據不同可分為依法停工與依約停工
依法停工:根據有關建設行政法律法規,發包人需在項目過程中履行一定的行政法律義務,若其違法行為阻礙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或可能影響社會更多主體的公共利益,則承包人有權停工。工程實踐中,因發包人違法導致承包人停工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因開工許可不完備引起的停工;(2)因圖紙重大變更引起的停工;(3)因其他施工過程中行政許可不完備引起的停工,如環境影響評價、文物保護、擾民、建筑垃圾處理等。
依約停工:(1)因發包人未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引起的停工?!逗贤ā返?69條(參考《民法典》第788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即施工是承包人的主給付義務,支付價款是發包人的主給付義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依據《合同法》第67條(參考《民法典》第526條)先履行抗辯權而采取停工措施。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68條(參考《民法典》第527條)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有證據證明發包人有轉移財產、喪失信譽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承包人有權停工。
(2)因發包人未履行協助等其他合同義務引起的停工。如因發包人未履行“三通一平”義務導致的停工,因發包人地質資料和有關現場資料文件不準確導致的停工,因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不合格導致的停工。
(3)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停工。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知情方應當立刻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減損措施,否則對于擴大的損害無權要求賠償。合同一方在向另一方發出不可抗力通知后,在該不可抗力阻礙其履行義務期間,可免于履行該義務。也就是說,對于承包人而言,若不可抗力導致其無法進行施工活動,有權停工。
總結
從上述內容可知,如發包人未如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
但承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停止施工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發包方發出書面通知,并給予發包方一定的支付期限。如果承包人未經通知或者未過期限就擅自停工,可能會構成違約行為,影響其請求支付工程款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