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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停工窩工損失誰承擔(不可抗力的窩工損失誰承擔)

姚平律師2024.01.03782人閱讀
導讀: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可抗力發生的停工損失應由誰承擔法律主觀: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損失由誰承擔法律分析:由發包人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造成的窩工費由誰承擔

不可抗力導致的窩工費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建設方只承擔工期索賠。

不可抗力導致的窩工費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建設方只承擔工期索賠。建設方原因導致的,由建設方承擔窩工、用工及工期索賠。根據最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人員窩工費由發包方承擔,機械窩工由承包人承擔。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

不可抗力造成的窩工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損失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發包人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可抗力發生的停工損失應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一)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二)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三)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四)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

不可抗力窩工損失誰承擔

法律分析: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窩工損失,即建設工程窩工費,通常 是指承包人在進入施工現場后,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或者開工通知書指令或者設計安排進行施工,使得施工進度慢于計劃進度或者合同約定進度而造成原來按照進度計劃所配備的施工人員或施工機械不能正常施工而產生的費用。 在建工程復工后,承包人因施工區域內外的疫情防控限制措施而產生的窩工損失應當屬于不可抗力原因產生的窩工損失,屬于非因雙方當事人原因的窩工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衍生問題:

工程承包人的索賠程序通常可分為哪幾個步驟?1、提出索賠要求當出現索賠事項時,承包人以書面的索賠通知書形式,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以內,向工程師正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2、報送索賠資料在索賠通知書發出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工程師答復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逾期答復后果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的有關資料后28天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建設工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由誰擔責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停工窩工損失誰承擔

一、不可抗力停工窩工損失誰承擔

1、不可抗力停工窩工損失誰承擔,視情況而定: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停工損失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1、停工期內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2、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

3、以及應負擔的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等。

在施工中發生不可抗力損失由誰來承擔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它的主觀要件即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現象的“不能預見”,客觀要件則包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異常事件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后行為人無法控制和預防損害的發生,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損害時行為人免負違約責任相相應,保險人亦無需對免責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承擔賠付責任。不同險種的不可抗力各有差別,下文將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分析其與不可抗力的關系。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擔責嗎?

在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僅針對投保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中保協制定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范條例(下簡稱“示范條例”)皆明確:對于洪水、臺風、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從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看,示范條款運用了綜合式規定,即采用概括和列舉綜合并用的方式,一方面明確列舉了洪水、臺風、地震、海嘯四類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也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了免責情況。這一“包括但不限于”的規定方法較為靈活,可適應多變情況,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規定的地震、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亦可囊括在內。

從不可抗力后果分擔方式看,示范條款明確:對由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導致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間接造成的損失分擔、費用承擔,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的約定,保險人需盡到說明義務,承擔該條款經過釋明的舉證責任,并承受約定不清時不利于己的解釋。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嗎?

盡管保險人無需對不可抗力及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典型的如保險期間的延長。

在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期間以工程竣工合格之日為止。一般而言,對于因被保險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按期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予延長。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則應合理延長,示范條款也規定:保險期間屆滿,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至工程竣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590條規定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若工程項目在不可抗力原因之前已經延誤,出現本應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情形時,投保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自身應向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而示范條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卻允許延長保險期間,此時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人要求交納保險期間延長部分對應的保險費,并由保險人出具批單。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特殊情況

在四款示范條款中,預付款保證保險作為獨立性較高的險種,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基礎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較為特殊,因此保險人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也與其他險種不同。

首先,示范條款在保險責任中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協議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明確指示更改工程的范圍或性質、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延展工期,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后,均不影響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由于不可抗力是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的范圍或性質更改、工期延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這些情形下保險責任不受不可抗力影響。

相應的,這些情形下責任免除也不受不可抗力影響。因此圍繞責任免除,示范條款也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加上了“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前提,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范圍或性質變更、工程進度安排變更,進而導致投保人無法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返還該預付款全額或以該預付款沖抵被保險人應支付給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額時,僅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保險人才不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概而言之,從責任承擔看,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不承擔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預付款保證保險則需視情形是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定。從期間延展看,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為投保人延長保險期間;預付款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亦可積極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從而維護自身的保險金請求權。

 

因此對于不可抗力,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面需免除對“不可抗力”均無法理賠的思維定勢;另一方面亦應在訂立合同時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的責任、義務、費用等劃分詳細規定,并就訴訟和仲裁的選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等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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