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的貨物損失誰來承擔

導讀:
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當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fā)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只要承運人無法證明合同法該條規(guī)定的三類免責情形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運輸合同的貨物損失誰來承擔。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當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fā)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只要承運人無法證明合同法該條規(guī)定的三類免責情形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運輸合同的貨物損失誰來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貨損責任采取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果承運人無法舉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這三類免責情況的,便要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當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fā)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只要承運人無法證明合同法該條規(guī)定的三類免責情形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
二、賠償貨物的價值確定
在當事人未約定保價條款、或者保價條款被排除適用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約定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條的規(guī)定,則需要按照貨物的實際市場價值決定承運人的賠償數(shù)額負擔。
實踐中,由于雙方對貨物的品種各執(zhí)一次,例如托運人在貨單中填寫的是“服裝”,而承運人在交運時服裝是“報喜鳥”高端品牌,這兩種貨物價值相差比較大。
由于民法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對其交運的貨物內(nèi)容、貨物運輸實際遭受的損害及其價值減損數(shù)額,舉證責任仍然在托運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條要求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數(shù)量等必要情況,而雙方就貨物種類產(chǎn)生的原因大部分還在于托運人沒有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因此舉證責任理應由托運人承擔。
三、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
1、托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shù)郊s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2、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如實申報貨運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有關手續(xù)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
3、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對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合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4、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合同約定調(diào)配適當?shù)倪\輸工具和設備,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
5、收貨人的主要權利
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持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在發(fā)現(xiàn)貨物短少或滅失時,有請求承運人賠償?shù)臋嗬?/p>
6、收貨人的主要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是:檢驗貨物的義務;及時提貨的義務;支付托運人少交或未交的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