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滅失的損失誰來承擔

導讀:
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對于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抵押權因為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另一種就是抵押物滅失之后會獲得一些賠償,而這部分賠償金將會作為抵押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此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不被損害。那么抵押物滅失的損失誰來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對于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抵押權因為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另一種就是抵押物滅失之后會獲得一些賠償,而這部分賠償金將會作為抵押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此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不被損害。關于抵押物滅失的損失誰來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情況下,由于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并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于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是因為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抵押物的價值而優先受償,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事實上無法實現,但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即抵押物的絕對消滅),抵押權才歸于消滅。由此可見,抵押權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并不當然消滅,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后所得價金(比如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對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有明確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其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對于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抵押權因為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另一種就是抵押物滅失之后會獲得一些賠償,而這部分賠償金將會作為抵押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此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不被損害。抵押物消滅的情況在生活中有時候也是無可避免的,一旦發生這種情況,抵押權人就應當積極地去主張自己的權利來保護自己應有的權益,而不受到損害。
1、折價,即按照與抵押人事先約定的方法和價格,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小額貸款公司,以抵償債務(即常講的以物抵債);
2、拍賣,即將抵押物交有關的產權交易機構或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競價出售;
3、變賣,即由抵押雙方協商同意,將抵押物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抵押物為限制流通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有關部門予以收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