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滅失后責任如何承擔

導讀:
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消滅。但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應當繼續作為抵押的財產。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擔保合同。當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第三人,以自己財產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或質押的,也應確認合同無效。那么抵押物滅失后責任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消滅。但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應當繼續作為抵押的財產。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擔保合同。當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第三人,以自己財產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或質押的,也應確認合同無效。關于抵押物滅失后責任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消滅。但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應當繼續作為抵押的財產。保證人只對除賠償金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五十八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該抗辯權僅為一般保證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其履行請求。這里所謂的執行無效果,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參見解釋131條、總論部分第6目)。先訴抗辯權屬于延期性抗辯權,不能永久否定債權人之保證請求權。這里需要辨明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一般保證人和債務人,法院是否可以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顯然,法院不應剝奪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對此解釋做了靈活處理: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解釋125條)。另外,依《擔保法》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對此,擔保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最高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有所體現,依此規定,催告抗辯權僅適用于代為履行的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應先請求(書面或口頭)主債務人履行。
《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擔保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與主合同效力無關。
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以下四個要素:主體是否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據此,擔保合同自身無效主要有以下情況:
在擔保借款合同中,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抵押人必須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質押權利的債權人、持有人或享有人。除公民之間的借款的以外,接受擔保的貸款人必須是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擔保合同。此外《,擔保法》還特別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他們作為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是無效合同。當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第三人,以自己財產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或質押的,也應確認合同無效。
這種無效擔保合同在保證擔保中表現最為明顯。《擔保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這兩種情況下保證人之所以不承擔保證責任,是因為保證行為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愿、違背了自愿、誠實信用的擔保原則,而保證人在締約時沒有過錯,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主合同債權人或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此外,如果保證人能舉證證明,系他人盜用其公章所為,也可以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合同無效的責任。
擔保合同可因擔保的事由不合法,抵押、質押的標的不合法,或者權利義務違反平等、公平原則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