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滅失誰來承擔責任

導讀:
主債務人滅失誰來承擔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某某應該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若債務人死亡就能產生保證責任消失、實體債務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無疑市場經濟秩序將受到嚴重影響也許會出現“以死躲債”或其他侵害債務人的惡劣社會現象保證作為保護交易安全的一種形式更是將形同虛設。那么主債務人滅失誰來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人滅失誰來承擔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某某應該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若債務人死亡就能產生保證責任消失、實體債務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無疑市場經濟秩序將受到嚴重影響也許會出現“以死躲債”或其他侵害債務人的惡劣社會現象保證作為保護交易安全的一種形式更是將形同虛設。關于主債務人滅失誰來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人滅失誰來承擔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某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其理由是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里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因此保證人需繼續履行擔保責任。
第二、債的概念與保證的法理精神。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而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協議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若債務人死亡就能產生保證責任消失、實體債務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無疑市場經濟秩序將受到嚴重影響也許會出現“以死躲債”或其他侵害債務人的惡劣社會現象保證作為保護交易安全的一種形式更是將形同虛設。因此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9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根據這一規定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協議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保證人是被保證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債務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又同主合同的債權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是保證合同的債務人
2、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
3、保證的責任范圍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證人債務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相對于主債務、主合同而言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關于擔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種從合同主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但是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就此消滅。
1、債務人的提供的抵押物滅失的保證人需要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消滅。但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應當繼續作為抵押的財產。保證人只對除賠償金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五十八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