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誰承擔

導讀:
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災、颶風等致使發生毀損、滅失時,該損失由哪方當事人承擔。然而,法律必須要確定一個規則,以解決合同當事人對此問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標的物的風險從何時起轉移。標的物的交付是一個事實問題,易于判斷,清楚明了,以它為標準有利于明確風險的轉移。因此,本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不能認為這種情況下區分風險承擔的所有權原則與交付原則沒有意義。那么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災、颶風等致使發生毀損、滅失時,該損失由哪方當事人承擔。然而,法律必須要確定一個規則,以解決合同當事人對此問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標的物的風險從何時起轉移。標的物的交付是一個事實問題,易于判斷,清楚明了,以它為標準有利于明確風險的轉移。因此,本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不能認為這種情況下區分風險承擔的所有權原則與交付原則沒有意義。關于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誰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本條也是買賣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條文之一。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災、颶風等致使發生毀損、滅失時,該損失由哪方當事人承擔。風險承擔的關鍵是風險轉移的問題,也就是說如何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由于它涉及到買賣雙方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從來都是買賣合同法中要解決的一個最重要的問題。
首先,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當事人在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權利,法律是沒有理由干預的。這在各國法律規定中都是一致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種國際貿易術語,如FOB、CIF等或者以其他辦法來約定貨物損失的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時間及條件。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第十三條也規定,合同應當視需要約定當事人對履行標的承擔風險的界限;必要時應當約定對標的的保險范圍。盡管該條文中使用了“應當”的用語,但允許當事人對此問題作出約定是明確的。在大宗貿易尤其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往往都會通過各種方式,很多通過采用國際貿易術語的方式在合同就確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如約定以FOB、CFR或者CIF條件成交時,貨物的風險都是在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轉移于買方。
然而,法律必須要確定一個規則,以解決合同當事人對此問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標的物的風險從何時起轉移。發達國家法律一般對此都有具體規定,但各國的規定不盡一致,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所謂的“物主承擔風險原則”或者“所有權原則”,英國法和法國法屬于此類。這種原則是說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的時間應當與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相一致,即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時,風險也隨之移轉給買受人。
另一種是所謂“交付原則”,即不把風險轉移問題與所有權轉移問題聯系在一起,而是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美國、德國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都是采取的這種原則。
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參考比較了這兩種原則,最終確定采納后一種作為我國處理這一問題的辦法。理由是風險轉移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而所有權的轉移則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權的轉移來確定風險轉移的做法不可取。標的物的交付是一個事實問題,易于判斷,清楚明了,以它為標準有利于明確風險的轉移。因此,本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這里要注意一個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本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條又規定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但不能認為這種情況下區分風險承擔的所有權原則與交付原則沒有意義。因為,本法所規定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是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的。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標的物價款支付完畢時起所有權轉移,那么所有權的轉移就依當事人的約定,而對于標的物風險,如果當事人沒有專門約定,則要自交付時起轉移。對于法律規定須辦理一定手續標的物所有權才能轉移的情況,與此道理相同。
本條確立的規則屬于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則,如果特別法另有專門的規定,則應當適用該特別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