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拒絕標的物的法律情形是什么

導讀:
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一、買受人拒絕標的物的法律情形是什么
1、買受人拒收標的物的法定情形: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出賣人多交標的物,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的;或者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其中一批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等情形。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二、買方拒收貨物的后果
1、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買方因產品滯銷而拒絕收貨,屬于違約行為,應為違約后果承擔責任。但是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賣方,在買方違約后,也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爭取將其違約所會導致的損失最小化的義務。
2、如果買方違約行為發生后,賣方采取了防止損失擴大的適當措施,則有權要求買方賠償既已形成的一切損失;而若賣方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放任損失擴大,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主張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