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提供擔保的風險_為他人擔保會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哪些

導讀:
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為他人擔保會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哪些為他人擔保會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為他人擔保會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哪些
1、為他人擔保帶來的風險為,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責任。所謂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二、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么
1、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事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為他人擔保會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哪些
為他人擔保會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但是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以在其擔責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為他人擔保會帶來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依據法律規定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按印或者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等。
二、為他人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的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如約承擔責任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以及擔保人主張責任擔保分為人保和物保擔保人就是所謂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人保承擔除物保以外的擔保責任。債權人自愿放棄部分債務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責任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債權人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連帶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一方或兩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但是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范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債權人自愿放棄部分權利的擔保人在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三、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變更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依據擔保法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否中斷或中止?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于擔保法中一項復雜的法律制度依據擔保法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五、擔保人提供物保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取得擔保物擔保的效力如何?擔保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并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而喪失所有權的可以訴訟主張合同無效變更所有權并要求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承擔該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失。
六、什么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甚至是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