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導讀:
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了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在這特定情況下,憎愛人對于出賣人所將會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并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那么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了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在這特定情況下,憎愛人對于出賣人所將會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并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關于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買供任何這種使用;
(二)經由拍賣的銷售;
(三)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四)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五)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六)電力的銷售。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為之。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若了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憎愛人對于出賣人所將會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并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該項義務屬買受人所應負擔的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