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索賠的認定標準,,承包人停工窩工的賠償

導讀:
工期延期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索賠的認定
工期延期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索賠的認定
停工和窩工損失賠償責任的認定
停工與窩工是不同的概念。
停工是指工程施工停止。
窩工是指承包人所安排的工人、機械超過了實際施工需要,導致工人、機械的效用不能有效發揮。實踐中,造成停工、窩工的原因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
一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如承包人設備、人員、物資、材料等不到位導致停工、窩工;承包人管理不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停工、窩工;承包人不按發包人指令或者設計圖紙施工,導致停工、窩工;承包人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停工、窩工等等。
二是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如發包人變更設計導致停工、窩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提供建筑材料的情況下,發包人遲延提供建筑材料導致停工、窩工;發包人在建設項目土地征用、拆遷安置、拆遷補償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受阻,導致的停工、窩工;承包人進場后發現施工場地不符合約定的進場條件,導致的停工、窩工;承包人因執行發包人、監理人的指令,導致的停工、窩工;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價款,導致的停工、窩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未及時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導致的停工、窩工等等。
三是因非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停工、窩工。如不可抗力等。原則上,由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停工、窩工,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停工、窩工損失,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由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停工、窩工,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停工、窩工損失,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由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停工窩工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窩工,根據不可抗力影響,應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由此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原則上,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關于停工、窩工的賠償標準,如果當事人有索賠簽證的,按簽證辦理;如果沒有索賠簽證,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賠償標準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如果既無索賠簽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沒有約定的,可按定額標準,根據停工、窩工的時間計算停工、窩工造成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材料費等費用。




